案情简介: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肖某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犯肖某《长江二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在相关媒体上向肖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皆同)12,000元;2.判令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肖某是湖北摄影家协会会员,于2014年11月创作完成涉案摄影作品《长江二桥》,并进行了作品登记备案。2015年7、8月间,肖某发现在武昌徐东大街中商百货“销品茂”商场外墙LED广告屏上,未经肖某准许,使用其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广告宣传,右下角落款为“武昌区城管委宣”。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肖某的著作权,给肖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肖某创作完成了涉案摄影作品《长江二桥》。2015年7月9日,经审核,湖北省版权局对上述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2015年7、8月间,肖某发现在武昌徐东大街“销品茂”商场临街外墙广告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长江二桥》。广告右下角的落款为“武昌区城管委宣”。当庭将肖某提交的摄影作品《长江二桥》与被诉广告牌中的图片进行对比,可以确认被诉广告牌中的图片系将摄影作品《长江二桥》主体部分截取后形成,两图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肖某系摄影作品《长江二桥》的作者,对上述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武昌城管委在武昌徐东大街“销品茂”商场临街外墙广告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长江二桥》。武昌城管委的行为未获得肖某的许可,侵害了肖某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根据武昌城管委的侵权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武昌城管委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权利作品类型及同类图片许可使用费标准,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肖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为3,000元。肖某为本案诉讼支付的3,00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亦应由武昌城管委负担。肖某未举证证明武昌城管委的侵权行为已对其名誉或其它民事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因此,肖某请求判令消除影响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武昌城管委虽辩称涉案广告系由案外人武汉瑞格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广告下方署名的广告主为武昌城管委,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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