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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2-18 阅读:45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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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是否构成侵权

白一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白一独自创作的涉案作品“跑驴”作为其月饼包装的一部分,并进行了颜色的修改,获利巨大,侵害了白一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白一于2010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白一经济损失53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白一持有“跑驴”作品原件,且其兄白某出庭证明该作品系白一所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白一为该作品的作者。虽“跑驴”属于北京鬃人的传统制作项目,但并无证据证明白一创作的“跑驴”作品与之前的鬃人作品相同,故确认涉案作品“跑驴”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A公司在其生产月饼的包装盒上使用了涉案作品“跑驴”,且包装盒上的“跑驴”作品与白一创作的涉案作品“跑驴”具有一致性,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害,但确系自立体三维作品到平面二维作品的使用,属于复制行为之一。关于A公司辩称月饼包装上使用的是“跑驴”图片,但未举证证明月饼包装上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对A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白一创作的“跑驴”作品,未署姓名,亦未支付报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复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系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虽改变载体但不改变体现方式的复制;第二种类型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第三种复制是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复制。本案中,A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是在包装盒上印刷有涉案作品,而涉案作品属于工艺类的美术作品,虽然是从三维立体表现形式变化为二维平面表现形式,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该条未对“平面到立体”及“立体到平面”是否属于复制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其中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承认平面与立体之间转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例如,在范英海及李先飞诉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著作权纠纷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上海某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复旦开圆诉福建冠福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与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和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均认定“平面到立体”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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