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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特殊职务作品 以及作品归属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2-09 阅读: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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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特殊职务作品,以及作品归属权

2011年3月29日,A大学就该课题成果向科学技术部申请验收时,在验收信息表中表明”由于合作项目促进,课题在数据制作、研究内容和软件功能三个方面比合同规定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深化和扩展。但也由于该合作项目涉及国家海洋划界专项,又鉴于海洋划界工作的保密性和中日东海划界的政治敏感性,发表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因此论文发表时间推迟。”目前,《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资料存于A大学档案馆。

张某、符某是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工程师。2013年10月25日,由二人合作完成的《基于GIS的海洋划界技术方法研究》发表在2013年第10期(总第439期)《测绘通报》,该文分为引言、海洋划界原则与方法、海洋划界技术及模型(平行线法、弧线包络法、滚动圆周法、两点法/三点法、等比例线迭代逼近法、地图代数法)、结束语(积极进行地图代数法可行性研究和实践)共计四部分3000余字。吴某认为该文的组织结构以及涉及十一部分700余字的表述方式和观点抄袭了吴某的文章。吴某曾就此来津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张某交涉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认定张某、符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侵害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属于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吴某主张该课题研究报告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系其本人创作,认为吴某既是《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总的责任人,又是研究报告的责任者,虽然该课题组由多名成员组成,最终形成的课题成果也涉及不同的第一完成人,但与该研究报告第四章内容相关的三个课题成果,即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中英文专题网站”地球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均系分析海洋划界技术,第一完成人均署名为吴某,张某、符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上述章节内容存在其他创作者,故本院依法认定吴某为课题成果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的创作者。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张某、符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否认吴某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认为应该属于国家或者A大学。首先,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来看,并未有863计划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当然归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一定权利,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海洋划界技术分析》一文仅是对已有的、公开的国内外海洋划界技术背景、特点、方法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具体问题;再次,从涉案研究报告置于A大学档案馆供相关公众查阅的保存方式,以及其所属课题本身、与研究报告第四章对应的课题成果密级均为公开的情况来看,亦不涉及保密性、敏感性问题,不能据此推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国家;最后,《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依托单位为A大学,但并未有证据证明该课题系由A大学主持,代表A大学意志创作,并由A大学承担责任,从而构成A大学享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故吴某作为涉案文章的创作者,主张作品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即便该课题属于职务作品,亦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因此吴某有权依法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是否特殊职务作品,以及作品归属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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