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歌曲点播,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侵权事实清楚,该公司未经音集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527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公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录像的涉案六十首歌,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A公司侵权的事实。原审经开庭比对,公证取证摄录的六十首涉案歌曲,其词曲、音源、演唱者、画面内容等方面均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一致。音集协提交的公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A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音集协造成了经济损失,音集协为维权亦支出了必要的合理费用,该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布拉格广场》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布拉格广场》从其点歌曲目库中予以删除;二、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给音集协;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公证书作为有效文书,依法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音集协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在非特定的时间到A公司开设的经营场所点播了涉案音乐作品,公证保全的作品对应音集协管理的涉案作品部分,内容一致,A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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