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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授权改编却擅自出版 是否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2-05 阅读:39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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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授权改编却擅自出版,是否侵权

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人民文学出版社对毕某版《推拿》享有专有出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采用版税的方式向毕某支付报酬。毕某版《推拿》出版发行后,屡获奖项,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形成知名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知名商品保护的条款,作家通过出售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故作家和出版社一样同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市场主体。陈某版《推拿》与毕某版《推拿》相比,名称相同,内容相似。陈某许可西苑出版社出版发行陈某版《推拿》,误导消费者,对毕某版《推拿》的销售造成挤压,直接损害毕某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陈某版《推拿》系根据毕某版《推拿》改编的电视剧剧本。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某版《推拿》是否取得毕某的许可。毕某授权A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A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之后A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毕某对此次转让行为虽出具书面证明书,但该证明书中毕某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进行出版发行。虽禾谷川公司与陈某就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上述权利流转过程中,陈某和西苑出版社无证据证明陈某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原权利人毕某的许可。综上,原审法院对陈某和西苑出版社辩称出版陈某版《推拿》取得了相关权利人许可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陈某、西苑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毕某的许可,出版改编自毕某同名小说《推拿》一书的行为侵犯了毕某的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陈某版《推拿》系根据毕某版《推拿》改编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陈某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是否构成对毕某涉案著作权的侵害关键在于陈某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某版《推拿》是否取得毕某的许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毕某涉案授权A公司的权利为电视剧改编权,并明确约定A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仅包括根据毕某版《推拿》改编电视剧剧本,摄制成电视剧并将电视剧推向市场,不包括出版发行相关电视剧剧本的权利。其后,A公司将《推拿》小说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禾谷川公司,不管A公司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权利如何措辞,其都无权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进行转让,毕某对此次转让行为出具的书面证明书,也仅表示毕某对于A公司将电视剧改编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的行为予以认可,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推拿》小说改编后的作品有权出版发行。禾谷川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委托改编创作合同,虽然禾谷川公司承诺在“其拥有的该剧本著作权之发表权范围内”,给陈某“保留图书发表及其获得收益之权益”,但该承诺不能视为陈某出版涉案图书取得了原权利人毕某的许可。西苑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明知其系改编自毕某同名小说的作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毕某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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