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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 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3-07 阅读:66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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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刘某称:刘某是图书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016年,其发现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电子化后上传至APP进行传播,供读者下载、阅读,并从中获取利益,其中厦门简帛公司为侵权作品的收款方,A公司为涉案APP的经营主体。厦门简帛公司和A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图书及出版合同,能够证明刘某是涉案图书的作者,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依法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藏书馆”APP中提供了涉案图书的付费下载服务,侵犯了刘某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厦门简帛公司作为“藏书馆”APP的运营方及下载图书的收款方,A公司作为APP的所有者,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辩称涉案图书来源于B公司,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商,但涉案图书系通过“藏书馆”APP进行销售,其实际参与了涉案图书的销售。同时,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B公司就涉案图书获得了合法授权,且双方合作已经到期,刘某亦表示其未将涉案图书授权B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故对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厦门简帛公司和A公司未经刘某的许可,在“藏书馆”APP上提供电子版图书的付费下载业务,使得公众在给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可以获取涉案电子版图书,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刘某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厦门简帛公司作为“藏书馆”APP的运营方及下载图书的收款方,A公司作为APP的所有者,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厦门简帛公司、A公司虽称其二者在涉案图书的付费下载服务中处于销售商地位,且提交了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以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B公司已取得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刘某亦表示其未将涉案图书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B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故对其理由不予采信,其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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