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复制并商业性使用软件,是否侵权
A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B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B公司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一审法院依据涉案软件的性质、许可使用价格、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6万元赔偿数额和1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A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版权局取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等版本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在本案中未提交涉案软件相应版本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但是考虑到依次递进的不同版本的系列软件仅是该软件内容的升级、更新,其实质内容并未发生变更,而且涉案软件上亦注明著作权人为A公司,因此,在B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A公司是涉案软件在美利合众国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公司主张A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本案的相关公证书表明,B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复制了涉案软件,构成对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复制并商业性使用软件,是否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