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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侵权的行为,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怎样处罚?

其他侵犯著作权问题           阅读:665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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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大力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同时也给著作权维护带来了深刻的冲击,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日益猖獗。构成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怎样处罚呢?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版权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更易于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和使用。

一、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传播者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其一,非法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

其二,非法将数字化后的作品或者本身就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

其三,在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非法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作为背景。

网络传播者之间相互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

其一,非法使用其他网站的网页。

其二,非法修改其他网站的版权管理信息。

其三,非法规避、破坏其他网站的技术加密措施。

二、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怎样处罚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以上就是网络信息传播侵权的行为,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怎样处罚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侵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著作权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求偿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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