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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下载收费引争议 侵犯音乐著作权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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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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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下载收费引争议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表示,网络音乐下载收费是必然的。网络音乐下载收费,应由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共同来研讨、决定。运营商通过付费拿到音乐权利后,可以向使用者收费,也可以不向使用者收费,而是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获得收益。此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支持者和反对者同样振振有词。

圈内音乐人大多对收费表示支持。沈阳音乐学院青年教师王旭东说,“我国消费者的音乐版权意识太薄弱,无论是音乐磁带、光盘,盗版的比正版的卖得好。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一直习惯于免费从网络下载音乐,唱片销量锐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三、四线的音乐人处境艰难,靠卖唱片吃饭根本不现实。

但是消费者对网络音乐下载收费却有不同看法。一项在线调查显示,90%以上的用户认为网络音乐下载向消费者收费方式不合理。有的消费者表示,已经习惯了网络音乐免费下载,如果收费将难以接受。在东北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桂玲说,她不会花钱从网上下载音乐。“我听音乐的方式是多元化的,网络下载收费了,可以通过收音机、电视听音乐。”她说。

业内有消息称,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包括华纳在内的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的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这也意味着可以免费下载音乐的时代即将终结。消费者纷纷表示,已经习惯了下载免费,对此一时难以接受,认为音乐下载应该大众化、免费化。

侵权音乐著作权如何赔偿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法院吴县会议纪要的定额赔偿标准。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这些赔偿的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在通常的诉讼中具有选择哪种计算方式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因侵权造成的自身损失的存在和大小。不仅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还要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或者乃至实际获利。对于正常许可费或者定额赔偿的主张,受害人即著作权权利人负举证责任。

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应予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定赔偿财产损失是当然的,但很少判定精神损失赔偿。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者在判决前其已实际遭受的损失。预期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仍在持续存在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未来仍会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在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拒不停止而造成的新的损失。

在计算具体案件的赔偿时并不是简单地计算某一种损失或者仅从某一种划分来考虑案件的赔偿问题,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实际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采取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从各个方面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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