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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不用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其他著作权许可转让           阅读:29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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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但是法律也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还有既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允许,也不用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成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和著作权强制许可。

一、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

1、作品刊登后,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对上述三种情况使用作品范围作出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作了规定,除此以外需使用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使用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著作权人转让自己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许可人均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二、不用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对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以下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就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不用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在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作品时,虽然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必须保障作者的署名权。法定许可使用时,还必须支付报酬。侵害了作者署名权,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追究责任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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