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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邻接权           阅读:44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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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那么邻接权中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我们对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邻接权经常会产生一些争议甚至是纠纷,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加专业的建议以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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