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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受案范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选择

诉讼管辖           阅读:22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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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著作权纠纷受案范围包不包括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旦发生网络著作权纠纷,我们该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本文为您一一详细解答。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属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六)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七)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网络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该解释,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要分两个层次:首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其次才是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无限连接和任意连接等特点,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被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所在地。第一层次中的“侵权行为地”只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侵权结果所在地,否则就会与第二层次的规定发生冲突,或者说让第二层次的规定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

在目前网络著作权纠纷处理实践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不同。

在涉内案件中,一般会严格按照上述解释的层次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只有在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时,才会适用第二层次中规定: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一个案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被告明确,被告明确当然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所以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涉内案件里,几乎都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涉外因素,对于一般的民众确实很难确定国外侵权者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该类案件往往按照第二层次的内容可由国内的法院审理,原告完全可以从利己的原则出发来确定审理法院,再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上取证侵权内容。

以上就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范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选择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不管是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还是新型的网络著作权纠纷,都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实际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特别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根本没办法确定侵权行为地,也不能选择一个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法院。这种情况下,侵权纠纷当事人根本没办法真正维权。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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