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二十六第6/86/M号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产权新制度,配合本地区之需要; 为执行该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必不可少地将本地区港口边缘下定义;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按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力, 颁布如下: 第一条──为确定本文件之适用性,澳门地区之港口为: a) 内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条──内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图所示。 第三条──外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四及第五海图所示。* 第四条──九澳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六、第七及第八海图所示。*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12/95/M号训令 第五条──前述条款所指称之海图应按年检定,一当证实其上所立之边缘有所改变,应实行重订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总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