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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M号法律,赋予澳督立法许可以对举行的动物竞跑有关刑事上之不法行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总督的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d)项规定,制订如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澳门总督许可,以对与在本地区举行的动物竞跑有关的刑事上不法行为立例。 第二条 (期限) 本法律赋予的立法许可有效期为六十天,由颁布之日起计。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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