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总督的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d)项规定,制订如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澳门总督许可,以对与在本地区举行的动物竞跑有关的刑事上不法行为立例。 第二条 (期限) 本法律赋予的立法许可有效期为六十天,由颁布之日起计。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监於澳门总督的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d)项规定,制订如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澳门总督许可,以对与在本地区举行的动物竞跑有关的刑事上不法行为立例。 第二条 (期限) 本法律赋予的立法许可有效期为六十天,由颁布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