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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M号法律,给予总督立法许可设立及订定对在大厦无保留停车空间之缴付补偿金之计算方式。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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