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基於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为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制订及设立一项对楼宇豁免预留停车位时所应缴税项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