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澳门地区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l项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 五月三十日第41/88/M号法令第十条内文修改如下: 第十条 除合约上所保证的其他权利外,在所定期限内,承批公司就澳门机兴建、运作及保养而必须临时或永久性输入的原料、物料及设备,将豁免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关税。 第二条 (生效) 一、本法律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效。 二、澳门国际机场兴建及经营承批公司已缴之印花税,按现行法律,经承批公司申请,将予以退还。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