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2/89/M号法令,修订二月九日第六∕八七∕M号法令第三、五、三一及三二条条文(司法办公室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法令旨在使司法人员之工作时间适应法院运作之实际需要,从而订定正常办公时间外工作之新补助方法。 此外,规定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警方协助。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6/87/M号法令第三、五、三十一及三十二条改为以下条文: 第三条 (办公时间) 各司法办公室之办公时间与本地区其他公共机关相同;但当遇有急需处理之特殊任务或工作累积过多时,得延长办公时间。 第五条 (工作人员之分配) 一、 二、司法人员不论职位,均有义务协力维持法院之正常运作。 第三十一条 (特殊权利) 一、 a) b) c)司法人员在执行外勤职务时或为确保在进行司法行为期间之公共秩序不受干扰,可要求警方协助。 二、 三、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办公时间外工作之补助) 一、司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在法院正常办公时间外工作,有权按月收取补助,且不受五月二十三日第7/88/M号法律有关超时工作之规定所限制。 二、上述补助,每年由总督按可预料之工作需要以批示订定;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彼等个别月薪百分之三十。 三、该项补助由司法、登记暨立契公库支付。支付过程须经有关司法官员申报;而该申报书内须列明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之姓名及职级。

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