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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9/M号法令,订定仁伯爵医院之设备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自从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核准之卫生司组织法实施以来,所得的经验,促使对该法令所订的制度作出修改,以使关注卫生的机关具有更大和更完善的功能。 在不损害为此目的而进行研究的情况下,从现在开始有必要使仁伯爵医院进入筹建的阶段,并为此赋予有关筹建委员会以参予能力,俾能适应医院现存情况的进展及承包工程的发展,以及对部门的搬迁与新设施和有关服务运作的投入所需的一些协调及安排。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 (筹建阶段) 一、仁伯爵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将进入筹建阶段直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在下款的规定则除外。 二、上款所指期限,将可被提前至卫生司新组织法生效日止。 第二条 (筹建委员会) 一、在建筑期间,医院将由一筹建委员会领导。 二、筹建委员会将由一名主席及由澳督以批示委任最多六名委员组成。 三、筹建委员会的运作将符合由有关成员草议并通过且经上级批准的规定。 四、筹建委员会成员每月将享有相等於其薪俸索引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额外报酬,但医生成员不能以延长工作时间为理由而兼收。 五、筹建委员会成员在执行职务时由於触犯错误及不规则的情事,除未有参予通过或在有关会议之会议录上声明反对该情事外,在一般法律上必须负起纪律、民事及刑事的责任。 第三条 (筹建委员会的权力) 一、在不违犯以下数款规定下,赋予筹建委员会以: a)保证医院的管理,尤其发展: ——制订计划、预算案及控制预算之适当系统; ——引进有关经济财政管理的组织技术支援及医院的特殊运作之适当系统; ——界定关於经核准的组织架构及证实按照医院的运作需要的适当人员团体; ——加强既定的培训活动及专业之现代化; ——组织由资讯中心维持的管理及医院统计资料的适当系统。 b)保持注视「仁伯爵医院的改建及扩建的设计/建造」的工程承包的执行,并有工务运输司及稽查当局的辅导,尤其: ——在工程发展的确定下,预计竣工的期限及配合既定的用途; ——在医院运作的各必要范围内,就有关被草拟的各不同计划,提出意见; ——对医院整体有更好运作的设施更改或证实为有需要设立的新设施而递交可能有的建议,以便上级的批准; ——在医院服务的参予协调方面,尤其在设施及装备部门,有关注视装备及家俬的接收,网络及中央系统在最後的测试及临时的接收。 c)按制定之需要及优先,促进装置新设施设备。 二、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三款赋予医院领导委员会之权将转移予筹建委员会。 三、上款所指法例,包括对医院领导委员会所提及的即等同对筹建委员会。 四、筹建委员会主席将代表医院出席卫生司行政委员会。 第四条 (医院管理的特别原则) 一、医院将其管理追随企业性的原则及方法,保证整体尽可能以少的代价而做到有质素的服务。 二、为上款的效力,医院的管理将由以下所预料及控制的工具而为: a)活动计划; b)每年财政预算; c)活动的帐项与每年报告。 三、由不同技术单位及组织附属单位所进行的是年计划及研究,将每年计划活动实现,并指明优先及行动的范围。 四、财政预算案将以每年的活动计划为基础而编制,用以维持分担责任及适当控制方面的规则及方法的执行。 第五条 (人员) 一、医院的设立制度不损害对机关在职人员原有的联系性质。 二、按照现行法例规定,进行一般或特别人员的新招聘。 第六条 (负担) 本法例核准的负担系由本经济年度卫生司之财政预算拨款所承担。 第七条 (撤销) 撤销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第十一款c项条文。 本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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