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六月十三日第12/88/M号法律所设立之消费者委员会; 又监於有需要拨款予该委员会,以便维持其一般运作;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在一九八九年地区总预算册支出表内增设一项目如下: 第○一章 一般开支 第○二节 总督办公室 04——00——00——00 经常拨支 04——01——00——00 公共部门 04——01——01——00 自主机构 04——01——01——00——01 消费者委员会 第二条——根据四月二十三日第22/87/M号法令第一条内文所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开款项壹百万元($ 1 000 000,00)作为上条所设之拨款。 第三条——在本经济年度收入预算册编码13——01——00——00「其他资金收入——历年帐目结余」收入预算内增加壹百万元($ 1 000 000,00)。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着颁布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