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9/M号训令,社会工作司文件之微型菲林保存期限规则--撤消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六八/八六/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十一月十七日第168/86/M号训令仅定出了澳门社会工作司会计文件的最短保存期;
考虑到在会计工作方面采用了新的资料载体,尤其是电脑技术载体,因此,应对规范存档的施行细则作出若干修改;
监於有必要将订定文件的最短保存期的措施扩展至财产与物料管理、人员及一般文书等范畴;
考虑到微缩技术的引进将使澳门社会工作司在保存为数众多的档案,尤其是社会福利给付的档案方面,工作更具效率;
又监於八月二十一日第39/82/M号法令所订定的制度;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款规定的职权,下令:
第一条
(文件的最短保存期)
一、澳门社会工作司的文件的最短存档期为本训令附表所示者,此附表为本训令的组成部分。
二、如有待决的司法上诉程序,有关文件的保存期在判决确定後方开始计算。
第二条
(微缩摄影的许可)
许可澳门社会工作司将应保存的文件作微缩摄影并继而将文件正本销毁,但具历史价值的文件除外。
第三条
(决定进行微缩摄影的权限)
应负责管理档案的附属单位的主管的建议,司长得以批示定出须微缩摄影文件的种类及进行这项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微缩摄影的一般规定)
一、由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挑选及准备须微缩摄影的文件,此等人员亦负责胶片及文件的保安工作,以防止胶片及文件被不当查阅或滥用。
二、须将各类文件摄入两盘不可侵入的胶卷内,而作为正本的一盘须存於微缩胶片档案保险库。
三、上款所指的胶片不得删剪或更改,且应备有启用书及终结书;在摄制终结书时须加盖钢印认证。
四、启用书须列明被微缩摄影文件的种类;终结书须载有微缩摄影工作参与人的签名,以及指导该工作的负责人的签名,并载有微缩胶片所载影像完整无误复制自文件正本的声明。
五、制成的胶片须於专用簿册登记,簿册内须载有有关启用书及终结书的参考资料。
第五条
(复制本)
得将上条所指胶卷全部或部分复制,以组成供日常查阅所需的微缩载体。
第六条
(证明力)
一、经澳门社会工作司司长签署并加盖钢印认证後,微缩胶片的影印本具有与文件正本相同的证明力。
二、档案管理单位应登记所有已发出的微缩胶片影印本,并指明要求复制的申请书。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权限得授予他人。
第七条
(文件的销毁)
一、按本训令规定定出的保存期届满後或文件经微缩摄影後,得将有关文件销毁。
二、基於历史价值或其他应予考虑的原因而须保存的文件,应存於档案库或送交澳门历史档案室。
三、应就核实微缩胶片与文件正本相符以及将文件销毁等事实,缮立一式两份的笔录,所有与此项工作有关的人均须参与。
四、两份笔录须於不同地点永久保存。
第八条
(一般规定)
关於文件正本的微缩摄影及销毁,本法规未有规定的情况,均须遵守八月二十一日第39/82/M号法令的规定。
第九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十七日第168/86/M号训令。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第73/89/M号训令的附表
最短保存期(以年计算)
会计文件
经行政法院批阅的管理帐目
10
管理帐目文件的复制本(a)
1
收入及开支文件的副本
1
出纳簿、日志簿册及分类簿册
10
司库部试算表
3
预算的预留款项的簿册及纪录
5
收入和开支的簿册及纪录
5
收入、开支及结余的定期决算表
5
记绿及核对银行调拨款项的文件(a)
10
银行调拨款项结单、发出的支票存根及支票清单
5
银行存款户口的开立及取消以及财务活动的文件(b)
5
批出借款及与第三人的往来帐户的证明文件
10
设定及退还用作担保的存款的纪录(c)
3
财务状况报告及财务状况表
50
编制及修正预算的卷宗
5
确定及处理薪俸和扣除的文件
50
储金局贷款卷宗(b)
3
社会房屋承租人的年度名单
CP
徵收租金及支付津贴的出纳表
3
社会房屋租金及损害赔偿的收据副本
5
支付津贴的收据
5
徵收费用的文件
5
有关徵收租金、共同分担及给予津贴的内部文告(b)
3
与不纳入非司法徵收程序的租金支付有关的通告及其他文书的副本
3
注:
a)管理帐目的正本须先经行政法院批阅,继而由行政法院将之交还澳门社会工作司;
b)期满或取消後;
c)自退还之日起计;
CP:永久保存。
关於人员的文件
就职状及任用书的副本集
3
发出的声明、证明及报到凭单的副本集
3
关於勤谨纪录及清单的簿册/文件(a)
5
年资表
CP
年假表
3
开考卷宗(b)
10
投考卷宗
3
公务员、服务人员及散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以及已调任其他实体人员的个人档案复制本
CP
纪律惩戒卷宗及(针对个人的)专案调查卷宗
CP
安排或修读培训活动的卷宗
5
注:
a)有效期届满後;
b)结束期届满後;
CP:永久保存。
关於文书收发的文件
已发送函件的副本集
3
建议书、报告书、意见书及传阅文件的副本集
3
已发送函件的签收簿册
3
收到的函件及申请的登记簿册
5
合同登记簿册
CP
长期执行的职务命令、批示及规定的档案
CP
社会工作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的会议纪录档案
CP
澳门社会工作司参与的机关的会议的会议纪录档案
CP
无卷宗的一般文书
1
无卷宗的建议书、报告书、意见书及传阅文件
5
关於服务的设立、运作、变更及撤销的文件
CP
关於档案管理的文件
CP
注:CP:永久保存。
关於财产的文件
关於楼宇及住宅的取得、兴建或大型修葺的卷宗以及有关的研究报告书
CP
研究及各项特别工作的判给卷宗(a)
10
取得、保养及报销耐用品的卷宗(b)
10
取得各项劳务及非耐用品的卷宗(c)
3
取得资产及劳务的报价卷宗(无判给书)
3
公开拍卖物品的卷宗
10
不动产或动产的租赁合同(d)
10
对外财货及劳务的申请簿册
1
内部财货及劳务的申请书
1
车辆日报表及周报表
3
存货管理的文件
3
耐用品清册纪录
50
关於赠与笔录的卷宗
CP
注:
a)接受判给後;
b)报销後;
c)完成或交付後;
d)合同终止或解除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