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八月四日第19/79/M号法律及七月十三日第72/85/M号法令之规定,澳门司法警察司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之进入及晋升条件,须具有适当培训课程资格。 但该司现行组织法系在十年前所核准者,发现不可能确保有关人员修读该等课程;因此有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以便准许那些一直维持该司运作之人员进入该职程及有关晋升。 同时,有必要将现有人员团体内已有之副督察及队长职位比例不适当情况作出修订。 基此,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在本年度举行之澳门司法警察司团体刑事侦查人员之进入考试,根据总督批示,可豁免七月十三日第72/85/M号法令第三条三款b项、第四条二及四款及第十四条二款规定所需之资格。 第二条——澳门司法警察司人员团体之职位,一如附表所载者,且为本法令之一部分。 第三条——本法令於公布之翌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通过
着颁布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