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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9/M号法令,在一九八九年地区总预算册支出表内增加一款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需要设立财政资源用以支付澳门及离岛市政议会选举开支; 又考虑到有需要对十月三日第25/88/M号法律第七条所指选举委员会成员及辅助该委员会工作之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给予工作酬劳; 基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一九八九年度地区总预算开支部门下增设下列项目: 第十二章 一般开支 05-00-00-00 其他日常开支 05-04-00-00 杂项 05-04-00-00-16 市政议会选举开支 第二条 按照四月二十三日第22/87/M号法令第一条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开款项一宗,金额为五十万元,作为上条所设项目之拨款。 第三条 将一九八九年度地区总预算收入部门之下列项目提高至上述金额,作为第二条所开款项之相应: 13-00-00-00 其他收入 13-01-00-00 以往经济年度之滚存 第四条 十月三日第25/88/M号法律第七条一款所指之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以及辅助其工作之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之酬劳,由总督以批示订定并刊登於政府公报。 第五条 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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