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澳门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之许可; 又监於“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取消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号训令给予其经营人寿保险之许可; 监於上述两项请求有密切关系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经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现在为止所开展之人寿保险,并在有关到期日承担“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寿保单,其中包括待决损失之固有责任;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十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a项及h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护理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 一、根据第6/89/M号法令第三条之规定,许可“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人寿保险。 二、根据上述法令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保险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条 一、废止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号训令给予“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之许可。 二、上款之规定不影响在废止之日仍履行之保险之有效性及效力,但该等保险不得续期或延期,亦不得提高有关保险金额。 第三条 根据第6/89/M号法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许可“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到期日将其订立之人寿保险转移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训令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