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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9/M号法令,修改一月廿九日第二一∕七一号法令第六条条文(将有关物品拨归国库)。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号国令第六条四款规定,凡按该条二款之规定被宣告拨归国库之物品系以司法程序出售。 由於处理方法一直显示出效率低,因此有需要采用一种较迅速而经济的方法,以便将上述物品送交财政司进行公开拍卖。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独一条——一月二十九日第21/71号国令第六条条文有如下修改: 第六条 一、 二、由有关案卷所指之最後判被裁定或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及三百四十五条所指批示起计三个月期内,凡未被关系人索回之物品及款项,概归本地区公库所有。 三、 四、凡宣告归本地区公库所有之款项,拨入司法及登记暨立契总库。所有物品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送交财政司进行公开拍卖,但有特别法例订定其处理方法之物品则除外。至於无市价之物品将予以毁灭及编制有关案卷。

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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