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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9/M号法令,修订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法令第五条条文(公职职位填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经三月一日第14/89/M号法令订定学历认可制度,因而有需要将担任公职所要求之有关学历条件方面之规定予以配合。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法令第五条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条 (学历) 一、学历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证明: a) 由官立学校发出之文件; b) 按适用的法例规定,具有与葡文官立教育制度同等学历之证明文件; c) 由教育司按照三月一日第14/89/M号法令规定发出之学历认可证明书。 二、职业教育学历,由官方培训机构发出之文件或行政暨公职司发出之认可证明书证明。 第二条——为担任公职所需之语文认识水平,将在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九十天内以训令订定。 二、语文认识之水平,将在听取教育司意见後订定之。 三、对葡文认识之证明,在本条一款所指之训令公布前,系以葡文推广课程所划分之各级作为依据。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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