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治安警察厅福利会是一福利性机构,尤其在房屋范畴从事活动; 监於该机构得将所兴建或取得之住宅单位转让予其会员,并将出售住宅单位所得之款项重新投资於新房屋,从而弥补上述范畴不足之处; 考虑到有必要订定规范上述出售事宜之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当局所给予之贷款补贴制度;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所规定之贷款补贴制度,适用於治安警察厅福利会所兴建或取得之未租赁住宅单位之出售,亦适用於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单位之出售。 第二条——上条所指住宅单位之优先购买权之规定,由治安警察厅福利会行政委员会所通过之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条——七月十一日第4/83/M号法律所指之不可转让负担及房屋使用制度,亦适用於第一条所指之出售。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