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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8/M号法律,核准市政职务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采纳了地方行政新法律制度一般基础後,随即通过市政职务章程。 基于上述; 考虑及本地区总督的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及g)项的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 (范围) 一、本法律订定市政职务章程。 二、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成员被视为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 第二条 (职务制度) 一、本地区公共行政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当成为市政执行委员会成员时,则被视为以定期委任制度服务。 二、雇员在把所应参予与其身为市议会成员职务有关的活动通知雇主时,後者必须容许其缺勤。 第三条 (抵触) 一、担任主席、副主席或全职执行委员的职务系与其他公职或受雇而有报酬的私人职务有抵触,但不妨特别法例的规定。 二、政府成员、立法会议员及法官或检察官公署官员的职务亦与上款所指职务有抵触。 三、现处于或将处于以上各款所指任何情况的市民,应选择其中一项职位或职务,并在抵触情况持续期间,按法律规定由他人代替。 第四条 (义务) 市政机构成员在担任其职务时,系受下列各原则管制: 一、在合法性和市民权利的事项方面: a) 严格遵守管制其本身或所属机构所作出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章程; b) 在其职权范围内,遵守及使遵守有关维护市民利益和权利的法律规定及条例; c) 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处事。 二、在谋取公共利益的事项方面: a) 确保和维护本地区和有关市政区的公共利益; b) 尊重赋予其权力的公众目的; c) 对其本人或所充作其他人士的代表或业务管理人有利的事项,又或对其以上述相同身份介入的配偶、直系或至旁系第三亲等的亲属或姻亲以及与其以共有财产制生活超过一年的任何人士有利的事项,不参予提出、讨论及表决。 第五条 (缺勤) 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的缺勤制度,将由有关的市政机构订定。 第六条 (权利) 一、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有权取得: a) 每月报酬; b) 每年两项特别补助金; c) 假期; d) 生活补助金; e) 免费保健; f) 特别认别证; g) 汽车接送,当提供服务时; h) 意外的保障; i) 司法诉讼援助。 二、全职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有权享受不与其职务抵触的本地区公务员社会福利。 第七条 (特别权利) 全职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有权按照市议会决议的规定,享用专用车辆和由市政区配给的房屋。 第八条 (报酬数值) 担任市政职务的人士有权收受下条所订的月报酬。 第九条* (薪酬金额) 一、上条所指薪酬金额是根据给予总督的薪俸以下列百分率订定: 市政厅主席 50% 海岛市政厅主席 42% 市政厅副主席 42% 海岛市市政厅副主席 37% 市政厅全职委员 35% 海岛市市政厅全职委员 32% 市政厅非全职委员 18% 海岛市市政厅非全职委员 18% 市议会成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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