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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88/M号法令,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廿二及六十一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需要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将经谘询会适时通过之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所指之三个附件公布;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j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j) 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效力,应在五日内通知澳门社会工作司其不在有关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条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转予承担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员。 第八十六条 在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指之法规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规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号训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载之报名表及计分制度,仍继续生效。 第二条 透过本法规,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分别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该等附件应视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 本法规自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附件一 房屋类型 家庭成员人数 T0及T0 I 最多 2 T1及T0 II 3 - 4 T2及T0 III 5 - 7 T3及T0 IV 8 - 10 T4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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