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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8/M号法令,设立工程准照及工程检验两种新徵收税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东亚大学拟成为集体事业并得到社会之参与。在与若干企业商会举行旨在支持东亚大学之会谈中,房屋建筑业之各个商会均同意为东亚大学之经费需要提供资助。 因此,本法令对上述资助事宜,赋予法律形式,增设两类费用,分别在发出工程准照及验楼时徵收,并将该等收入用於资助与促进房屋建筑又或培训人员及/或培训专业劳动者有特别联系之活动,尤其是资助作为东亚大学支援机构之澳门基金会。 监於主导本制度设立之宗旨,所以仅透过本法令订定上述费用得提升之最高金额,而其实际金额则由总督在听取各企业商会之意见後,以批示订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对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七条分别所指之工程准照之发出及验楼之进行,应徵收按照本法令之规定计算之费用。 二、上述两种费用仅针对第79/85/M号法令第二条所界定之建筑工程、重建工程及扩建工程。 第二条 一、上述费用之金额应按楼面面积(总建筑面积)计算,并由总督在听取各有关之企业商会之意见後透过训令订定,但不得超过下列金额: a) 对发出工程准照徵收之费用: 将发出准照之楼面面积(总建筑面积)之每平方米或余下部分澳门币7.50元; b) 对验楼徵收之费用: 楼面面积(总建筑面积)之每平方米或余下部分 澳门币7.50元。 二、上款所指之楼面面积根据第79/85/M号法令所载明之标准确定。 第三条 如建筑面积属工业用途,则上述费用之金额减少一半。 第四条 上述费用亦适用於第79/85/M号法令第七十条所指工程合法化之情况,其金额须等於标准费用之三倍。 第五条 根据第79/85/M号法令或其他适用之法例之规定对发出工程准照或进行验楼获免除缴付费用之工程,同样免除本法规所增设之费用。 第六条 本法令所订定之费用,应加上第79/85/M号法令及有关补足训令所规定之应收费用。 第七条 结算及徵收第二条第一款a项及b项所指之费用,属工务运输司之权限,且应与第79/85/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七条所分别规定之费用之结算及徵收同时进行。 第八条 一、根据本法规之规定所徵收之费用之款项,拨作与促进房屋建筑又或培训人员及/或培训专业劳动者有特别联系之部门或机构之指定收入,尤其是澳门基金会。 二、订定上述费用之金额之总督训令,应指出获拨得所徵收款项之机关或机构。 第九条 本法规公布後第二周之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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