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必要为本地区核准一种国际认可,尤其是获国际电信联盟认可的彩色电视制式,以便既可间接订定应使用的各项设备须符合的主要技术特徵,又可将有关事宜通知国际无线电信谘询委员会; 考虑到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四条第四款c项的规定; 经谘询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的意见; 并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应邮电司的建议;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职权,下令: 第一条 核准澳门地区的彩色电视制式为PAL I制式。 第二条 上条所指的制式的技术特徵载於国际无线电信谘询委员会第624-3号报告书,其葡文版中最重要的各方面构成本法规的附件一。 第三条 由邮电司负责监察现时制定的规定的遵守情况。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暂未能提供第二条所指技术特徵的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