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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8/M号法律,订定卫生司特别职程制度--撤消六月廿五日第五二∕八五∕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施政方针的卫生政策中规定重新研究若干职程专业地位,使之更恰当,以及符合机关之需要及有关专业人士之期望。 事实上,管制卫生司专业职程的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号法令生效所取得之经验,促使了对当时订立之若干规则性解决办法进行检讨,以便堵塞漏洞,矫正偏差和补救对比其他要求具备同等水平学历及培训的职程所处位置时出现的相对不公平情况。 由於须作出的修改范围广泛、深入和重要,认为较适宜制订新法例,但维持将卫生部门之全部专业职程集中在单一法规之模式,并因此取消上述法令。 较重要的修改是本法律规定了医生职程的晋程与所有职程相同,并在全科及公共卫生职程顶层设立一新职等,扩阔晋升及提升职业价值的前景,设立更符合机关需要的有适当补充酬劳的工作制度及过渡规则,针对「实际出现」的特殊情况,解决上述法令未有及时管制的问题。 护理职程方面,值得强调的构思是透过设立新职级,将护理服务及教学两部份纳入一个架构,以及护理主任职务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等较切合这个重要部门正确管理的解决办法。还须强调的是普遍提高薪俸索引点,使之与在本地区要求具备同样培训但在职务内容方面要求不太严格之其他专业阶层所收取薪俸的索引点距离拉近,并订定过渡规则,以解决同时应受适当规范的若干「实际出现」情况。 关於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亦对有关薪俸索引点进行检讨,希望与护理职程平衡。 在卫生技术员职程内设立顾问职级,使其结构与公职的现行一般技术职程结构相配合,并规定以在机关内进行实习的方式进入职程。 尚设立新的牙科医师职程及改变医务行政人员职程,设立第二职级,并按其职务要求定出报酬的薪俸索引点。 调整卫生检查员职程的薪俸索引点。 最後,在卫生助理员职程设立两个职层,并缩短晋升协调职务的时间,以此扩大招聘及甄选范围,为正在担任各类职务之专业人员进入第二职层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 由本地区总督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的程序; 根据同一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及e项之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实施对象及范围) 本法律订定卫生司专业职程制度。 第二条 (制度) 卫生职程人员受具有载於本法律的专长的公务员制度管制。 第三条 (一般职务范围) 本法律所指人员专门致力於满足市民享有健康的权利之工作,尤以下列职责为然: a) 确保提供基本卫生护理及医院卫生护理; b) 在指导机关或部门统一卫生护理,善用及节省资源方面提供合作; c) 参与培训及专科性质活动; d) 按有关专业资格,在开展预防及诊疗方面的科学研究、方法及技术上作出贡献; e) 督促对法律规章及由卫生系统有关部门发出指示的遵守。 第四条 (经常性的服务) 卫生职程人员,即使在休假或休息期间仍应为预防危及市民健康的情况或为紧急情况出现时介入而采取所需措施。 第五条 (等级的从属) 由卫生司司长监督卫生职程人员。 第二章* 医生职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8/92/M号法令 第一节 划分及结构 第六条 (划分) 卫生司医生职程包括: a) 医院医生职程; b) 全科医生职程; c) 公共卫生医生职程。 第二节 医院医生职程 第七条 (医院职程医生的资格) 医院职程医生须为有能力按照确定范畴提供与基本卫生护理配合的医院卫生护理及担任医院内研究及教学职务之专业人士。 第八条 (职程的晋程) 医院医生职程的晋程分两职等,按照附表一,相当於以下职级: a) 医院主治医生; b) 医院主任医生。 第九条 (职务) 一、医院主治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主管医疗职能单位; b) 指导全科实习的实习医生及专科培训的实习医生; c) 担任授予他的教学职务; d) 参加内外紧急队伍; e)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二、医院主任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主管所负责的单位; b) 推动其工作范围内之科学研究; c) 担任授予他的教学职务; d) 参加内外紧急队伍; e)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第十条 (入职) 进入医院医生职程第一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适当的专科培训或等同课程人士可投考。 第十一条 (晋升) 一、晋升第二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在晋升医院主任医生考试及格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之医院主治医生可投考。 二、晋升为医院主任医生系以考核方式为之,在第一职等最少服务满五年的医院主治医生可投考。 三、前款所指考核将於规章内订出。 第十二条 (职程的晋阶) 附表一所载职阶的晋阶方式如下: a) 进入第一职等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进入第二职等,须在原职阶服务四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三节 (全科医生职程) 第十三条 (全科医生资格) 全科职程医生是有能力提供基本卫生护理的专业人士,担任全科卫生护理及跟进基本卫生护理方面的职务。 第十四条 (职程的晋程) 全科医生职程的晋程分三个职等,按照附表二,相当於以下职级: a) 全科医生; b) 全科主治医生; c) 全科医生顾问。 第十五条 (职务) 一、全科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在卫生中心担任列入公共卫生计划中,为市民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方面之职务; b) 在医院部门范围工作; c) 在临床的、科学的及编制计划或评估与有关专业范围相关的活动之会议提供合作。 二、全科主治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协调有关卫生中心全科医生的活动; b) 指导由其负责的实习医生的课程发展; c) 在被委任的卫生中心主管基本护理服务的部门或单位; d) 向居民提供整体援助; e)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三、全科顾问之特别职务为: a) 促进及协调由其负责之全科活动; b) 倘受指派时,领导卫生中心; c) 为培训全科职程医生提供合作; d)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入职) 进入全科医生职程第一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全科实习或等同课程的人士可投考。 第十七条 (晋升) 一、晋升第二职等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适当的专科培训或等同课程人士可投考。 二、晋升第三职等须以考核方式为之,在全科主治医生职级工作最少满五年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者可投考。 三、前款所指考核将於规章内订出。 第十八条 (职程的晋阶) 一、附表二所载职阶之晋阶须具下列条件: a) 进入第一及第二职等的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进入第三职等,须在原职阶服务四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四节 公共卫生医生职程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职程医生的资格) 公共卫生医生须为有能力确保公共卫生范围,尤其是以下专门范围本身职务之专业人士: a) 卫生行政; b) 流行病学; c) 营养; d) 职业卫生; e) 学校卫生。 第二十条 (职程的晋程) 一、公共卫生医生职程的晋程分三个职等,按照附表三,相当於以下职级: a) 公共卫生主治医生; b) 卫生局局长; c) 公共卫生主任医生。 第二十一条 (职务) 一、公共卫生主治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诊断市民健康情况; b) 执行公共卫生及全科范畴的职务; c) 促进卫生教育之目的; d) 在研究及教学计划方面提供合作; e) 参加公共卫生活动的计划及编排; f) 领导基本卫生护理部门。 二、卫生局局长之特别职务为: a) 主管服务单位或领导卫生中心; b) 倘受指派时,担任卫生当局专有职务; c) 与公共卫生主任医生合作制定本地区卫生计划; d) 在其专业范围内,作出全科所需的行为; e) 协调全科医生参与在有关卫生中心范围内举行之公共卫生活动; f) 为公共卫生医生职程方面的培训提供合作; g)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三、公共卫生主任医生之特别职务为: a) 主管所负责之部门; b) 在其专科范围内给予卫生部门技术援助; c) 在关於公共卫生医生职程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士的培训方面提供合作; d) 指导及协调其范围内卫生局局长之活动; e) 倘受指派时,担任卫生当局专有职务; f) 协调全科医生参与在付托予他的范围内举行的公共卫生活动; g)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入职) 进入公共卫生医生职程第一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适当专科培训或等同课程人士可投考。 第二十三条 (晋升) 一、晋升第二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在第一职等最少服务满五年并有不低於「良」的评核之公共卫生主治医生可投考。 二、晋升第三职等,以考核方式为之,在卫生局局长职级最少服务满五年,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并完成第十九条所指专科范围的其中一个课程且及格者可投考。 三、上款所指考核将受专有法例管制。 第二十四条 (晋阶) 附表三所载职阶的晋阶须具下列条件: a) 进入第一及第二职等的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进入第三职等,须在原职阶服务四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五节 培训 第二十五条 (程序) 一、专业培训程序如下: a)旨在专业化的全科实习课程; b)旨在技术上专门化的专科培训课程。 二、修读全科实习课程合格是担任专业职务及投考专科培训课程之必需条件。 三、专科培训课程之目的为使医生获得在专科培训课程章程所划定的每个范围内能独立地以专门技术担任专业职务的能力。 四、全科实习课程及专科培训课程的章程载於专有法规内。 第二十六条 (职业规章) 修读专科培训课程之实习医生对其进行的工作负起全部职业上的责任,但不妨碍其培训之负责人的适当参与。 第六节 工作制度及报酬 第二十七条 (工作制度之方式) 一、医生工作制度包括下列方式: a) 全职,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b) 延长时间的全职,每周工作四十五小时。 二、分配工作周期,以当值或候命制度回应卫生中心及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的护理需要,以及回应培训实习医生之需要。 第二十八条 (实习医生及全科医生的工作制度) 全科实习之实习医生、专科培训之实习医生及全科医生的工作制度为全职。 第二十九条 (报酬) 一、给予不同职程医生的报酬载於附表一、二及三内。 二、无论透过共和国政府及澳门政府之间签署的议定书,或透过直接在本地区录取而攻读全科实习课程及专科培训课程的医生,於培训期间收取附表四所载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三、实行延长时间的全职方式者有权收取相等於基薪35%之月补充报酬。 四、为产生法律效力,前款所指的百分率,包括报酬但排除退休的概念,因此不应作有关扣除。 五、担任医院医疗活动部门领导或卫生中心负责人职务者有权收取基薪之10%的月补充报酬。 六、倘属有权收取以百分率表示之补充报酬之情况,则该等百分率之总和不得超过卫生司司长的基薪。 七、被委任在卫生司担任领导及主管职务的医生得透过致总督之申请书选择收取相当於倘留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单位所采用的延长时间全职制度之报酬。 第三十条 (批给程序) 一、延长时间的全职工作制度的给予须经卫生司司长建议,以总督批示形式批出,建议书内须载有按照新的情况而调整的专科医生工作计划,并指明最少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二、专由卫生司主动提出的建议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或基本卫生护理组组长,按个别情况作报告,并以部门本身利益为依据,经听取卫生护理厅厅长意见後,送交卫生司司长发出批示。 第三十一条 (效力) 延长时间全职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有行政法院注录,但不妨碍由总督批示之翌月一日起担任职务及收取有关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停止) 延长时间全职工作制度得在下列情况由总督以批示停止: a) 经卫生司司长有依据的建议随时为之; b) 应关系人於欲停止发生效力日期前最少三十天向机关提出之申请为之。 第三章 医务行政人员职程 第三十三条 (职程的晋程) 医院管理员职程的晋程分两个职等,按照附表五,相当於下列职级: a) 负担中心行政主任; b) 行政总管。 第三十四条 (职务) 一、负担中心行政主任之特别职务为: a) 组织、领导、管制及评估负担中心之行政活动; b) 计划及编排达至为负担中心订定之目标所需的活动; c) 保证在负担中心内执行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之决议。 二、行政总管之特别职务为: a) 组织、领导、管制及评估医院行政活动; b) 计划及编排达致为医院订定之目标所需的活动; c) 保证在医院范围内执行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之决议。 三、医务行政人员得加入医院领导及管理机构。 四、支配医院组织特别法例所规定的同类或相似活动使费的中心视为负担中心。 第三十五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等,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公共卫生学校医务行政课程或具等同学历之学士可投考。 第三十六条 (晋升) 晋升至行政总管,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备一般法所规定的时间及工作评核要件之第一职等行政人员可投考。 第三十七条 (晋阶) 职阶的转换须具备下列条件: a) 进入第一职等,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进入第二职等,须在第一职阶服务四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四章 卫生技术员职程 第三十八条 (职程范围) 一、卫生技术员职程包括以下范围: a) 药剂; b) 化验; c) 死因学; d)卫生工程。 二、除上款所指范围外,得以训令设立有需要的职程。 第三十九条 (职程的晋程) 经实习後,卫生技术员职程的晋程分四职等,按照附表六,相当於下列职级: a) 二等卫生技术员; b) 一等卫生技术员; c) 首席卫生技术员; d) 卫生技术顾问。 第四十条 (一般职务) 卫生技术员一般有以下职务: a) 观察、认别、纪录及供给关於在第三十八条所指范围之特有现象的资料; b) 指导及协调赋予助理技术员的工作执行; c) 评估在对将进行工作较适合的技术及设备方面部门的需要; d) 表示意见及提供资料; e) 进行研究活动,并为此作出推动及提供合作; f) 参与制定卫生方面的政策; g) 编制有关部门活动的计划及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药剂范畴的卫生技术员特别职务) 一、药剂范畴卫生技术员的特别职务为: a) 配制、保存及分配药物; b) 处理有毒物质或医药、家庭、工业或农用的其他物质; c) 保证检定药物品质; d) 参与从事药用制品的生产或贸易的场所的发牌程序; e) 参与对前项所指场所的定期检查; f) 参与发给药品、类似药品或对健康有益的其他产品入口的发牌程序; g) 为管制有毒、麻醉、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或同类药品提供合作; h) 参与监管制药职业的从事。 第四十二条 (实习) 一、实习为期两年,实习大纲载於总督发出的训令内。 二、进入实习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从具有适当学士学位的人士中选择。 三、参加实习系以下列制度为之: a) 对已与公职有联系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之; b) 对与公职无联系人士,以临时散工制度为之。 四、在修读课程期间,倘与公职已有联系的人士之原来报酬高於本法律所定时,将维持原来报酬。 五、上款所指人员原来职位可由他人以署任方式任用。 六、对与公职有联系之人士,为所有法律效力,实习时间计算在内及不终止编制外合同,且当该人士参与实习时,合同视为自动续期。 七、前款所指人员的工作评核系由实习指导员给予并由卫生司司长确认。 第四十三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等,系由完成前条所指实习之人士经考核方式选出。 第四十四条 (晋升) 晋升下列职等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且须对一般法所规定的时间及工作评核等要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晋阶) 进入每一职等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五章 牙科医师职程 第四十六条 (职程的晋程) 牙科医师职程系一横向的职程,由附表七所载的职阶组成。 第四十七条 (职务) 牙科医师的特别职务为: a) 进行手术及与口腔和牙齿疾病有关的其他医疗行为; b) 进行为有关目的所需的检查; c) 医治牙齿及口腔方面的疾病; d) 施行局部麻醉,找出、清洗及修补牙洞; e) 放置器具以治疗不规则牙齿以及印取牙齿或口腔其他部分的模型,以便制造义齿。 第四十八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阶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有葡国牙科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的人士可投考。 第四十九条 (晋阶) 职阶的转变须具下列条件: a) 晋升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晋升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五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六章 牙医职程 第五十条 (职程的晋程) 牙医职程系一横向职程,由附表八所载的职阶组成。 第五十一条 (职务) 牙医之特别职务如下: a) 进行对口腔及牙齿疾病所需的治疗及检查,以便确定病态之性质; b) 研究检查结果,决定合适的治疗方法; c) 找出、清洗及补牙洞; d) 印取牙或口腔其他部分之模型,以便制造义齿; e) 放置器具矫正不规则牙齿; f) 进行局部麻醉。 第五十二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阶,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牙医高等课程或等同课程之人士可投考。 第五十三条 (晋阶) 职阶的转变须具备下列条件: a)晋升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晋升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五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七章* 护理职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95/M号法律 第五十四条 (职程的晋程) 一、护理职程的晋程分四职等,相当於以下职级: a)第一职等的护士职级,由五个职阶组成; b)第二职等高级护士及护士督导员职级,由三个职阶组成; c)第三职等的专科护士、副护士长及护士长的职级,由三个职阶组成; d)第四职等的护士教师及护士监督职级由两个职阶组成。 二、相当於前款所指职级的报酬载於附表九。 第五十五条 (第一职等护士的职务) 第一职等护士的特别职务如下: a)评估市民在护理方面的需要; b)计划、执行及评估符合该等需要的直接及整体护理。 第五十六条 (第二职等高级护士的职务) 除提供护理外,第二职等高级护士之特别职务如下: a)指导及协调提供护理的小组; b)进行及参加旨在改善护理的研究; c)倘被要求时,在护士基本培训方面提供合作; d)为第一职等护士特别是为刚被取录者的适应而举行的在职培训工作提供合作。 第五十七条 (第二职等护士督导员的职务) 第二职等护士督导员之特别职务为: a)在高职等教学护士指导下,向全科护理课程学生教授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知识; b)为学生的学习而提供护理; c)在指导、监督及评估全科护理课程学生方面提供合作。 第五十八条 (第三职等专科护士的职务) 除前条所指的职务外,第三职等专科护士的特别职务如下: a)计划、执行及评估涉及法定专科培训方面知识之较复杂及深入的护理; b)进行及参加与其从事专业范围有关的研究工作; c)倘被要求时,在基础水平及基础水平後的培训以及其他卫生技术员的培训方面提供合作; d)为卫生队及旨在提供护理的团体提供与其专业有关的技术援助; e)倘受指派时,代替不在场及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护士长。 第五十九条 (第三职等副护士长的职务) 第三职等副护士长的特别职务为: a)向基础护理及基础後护理课程特别是有关其专业的课程的学生教授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知识; b)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专门的护理; c)指导、监督及评估护理课程的学生; d)在指导、监督及评估护士督导员方面提供合作; e)进行及参加在护理教学方面之研究工作; f)倘受指派时,参加护理课程的管理; g)应护士学校或其他部门的要求,在持续培训活动方面提供合作。 第六十条 (第三职等护士长的职务) 第三职等护士长的特别职务为: a) 按照有关规模及特徵,管理提供护理或护理服务的单位或场所内的护理部门; b) 指导、监督及评估单位护理人员及在级别上隶属此等人员之其余人员; c) 为指导及培训单位人员提供所需护理; d) 评估单位使用者在护理方面的需要及其所接受的护理水平,并建议改善所需的措施; e) 进行及参加护理或服务管理上之研究; f) 在基础及基础水平後的护士培训方面提供合作,倘 被要求时,为其他卫生技术员的培训提供合作; g) 计划、组织及评估特别在其指导下的护理人员的在职培训活动。 第六十一条 (第四职等护士教师的职务) 一、第四职等护士教师的特别职务为: a) 向基础护理及基础後护理课程特别是有关其专业课程的学生教授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知识; b) 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专科护理; c) 指导、监督及评估护理课程的学生; d) 在指导、监督及评估护士督导员方面提供合作; e) 倘受指派时,参加护理课程的管理; f) 应护士学校或其他部门的要求,在持续培训活动方 面提供合作; g) 参加制定护士学校各部门的培训及运作标准; h) 指导及评估护士学校各部门的培训及运作原则之实施情况,以及为改善部门培训及管理之水平建议所需的措施; i) 在基础护理及基础後之护理课程的学习范畴内对课 程进行筹划、组织、协调及评估; j) 指导、监督及评估护士督导员及副护士长的教学及 学术上的活动; l) 在职权范围内向本地区行政当局机关给予技术援 助; m) 促进及参加护理教学方法及教学方面之研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 (第四职等护士监督的职务) 第四职等护士监督的特别职务为: a) 进行及参加研究工作; b) 倘被要求时,为基础及基础水平後的护士培训以及其他卫生技术员及卫生司其他人员的培训提供合作; c) 进行及参加与护理或机关管理有关之研究; d) 参加订定机关护理及运作标准; e) 直接指导及评估场所护理部门所订定原则的实施情况及建议改善护理水平及机关管理所需的措施; f) 指导、监督及评估隶属其单位或机关的护士长; g) 参加护理部门的管理; h) 向本地区行政当局机关给予有关本身职权方面的技术援助。 二、护士监督在担任领导职务时的特别职务: a) 指导、监督、协调及评估护理人员的工作; b) 定期评估有关护理部门的效能及效率; c) 参与制订卫生政策及计划和评估有关范畴的活动; d) 编制每年的活动计划及报告书。 第六十三条 (入职) 进入护士职程第一职等护士职级,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全科护理或具等同课程学历的护士可投考。 第六十四条 (晋升) 一、晋升第二职等高级护士及护士督导员职级,以考核方式为之,从在职级最少服务满三年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之第一职等护士中选择。 二、晋升第三职等专科护士职级,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从在职等最少服务满三年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以及完成载於有关开考布告的专科护理课程之第二职等护士中选择。 三、晋升主治护士职级系以考核方式为之,从不论在职等服务时间多少之第三职等专科护士,以及在职等最少服务满三年,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和完成载於有关开考布告的专科护理课程之第二职等护士中选择。 四、晋升第三职等护士长职级,以考核方式为之,从具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及完成载於有关开考布告的专科护理课程之第三职等护士中选择。 五、晋升第四职等护士教师及护士监督职级,以在典试委员会面前就有关课程进行公开辩论的考核方式为之,从在职等最少服务满三年,且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及完成载於有关开考布告的专科护理课程及教学和行政课程的第三职等副护士长及护士长中选择。 六、委任护理部门之护士主任须经卫生司司长建议及总督批示,按一般法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之,从第四职等护士监督中选择。 第六十五条 (晋阶) 一、职阶的转变须具备下列条件: a) 进入第一职等,须分别在原职阶服务二、三、五及十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b) 进入第二职等须分别在第一及第二职阶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c) 进入第三及第四职等,须在原职阶服务五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二、处於第一职等第四及第五职阶之护士,当晋升第二职等高级护士或护士督导员的职级时,维持有关薪俸索引点。 第六十六条 (以轮值方式工作的报酬) 以轮值方式提供服务之护士收取相当於有关薪俸索引表中三十点的附加报酬。五月二十三日第7/88/M号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於轮值工作者。 第六十七条 (夜间工作及紧急服务的豁免) 一、五十岁以上的护士得被豁免夜间工作及在紧急服务中担任职务。 二、前款所指的豁免须向卫生司司长申请且只在对工作无不方便时方被批准。 第八章* 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0/95/M号法律 第六十八条 (职程的晋程) 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的晋程分二等、一等、首席及高级职级,相应的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职等及有关职阶载於附表十。 第六十九条 (专业范围) 一、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由下列专业人员组成: a) 听力测验技术员; b) 心肺运动描记技术员; c) 饮食学家; d) 物理治疗员; e) 神经生理检查技术员; f) 整形术技术员; g) 视轴矫正技术员; h) 牙齿补缺术技术员; i) 放射学技术员; j) 放射疗法技术员; l) 临床分析及公共卫生技术员; m) 病理学、细胞学及死因学的解剖技术员; n) 药剂技术员; o) 核医学技术员; P) 说话疗法治疗员; q) 职业疗法治疗员。 二、前款所指人员名单得由总督以训令修改之。 第七十条 (职务) 诊疗助理技术员之特别职务为: a) 收集、准备及制作诊断的补充资料; b) 直接为病人提供治疗及康复所需的护理,使其容易重返社会; c) 为病人接受检查作好准备工作,及监督检查的进行并跟进治疗及康复程序,以保证其效能; d) 确保执行医生的处方; e) 监导有效善用技术资源及提供卫生护理时人道主义精神的发挥; f) 倘受指派时,参加典试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担任教师职务) 一、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之诊疗助理技术员得按以下数款所指的条件投考卫生司技术学校的教师职务。 二、以考核方式为之,最少服务满三年的二等助理技术员及不论服务时间多少之一等助理技术员可投考。 三、以考核方式为之,完成教育及行政补充课程之首席助理技术员,不论服务时间多少均可投考。 四、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不论服务时间长短之特级助理技术员均可投考。 五、在担任教师职务时,二等及一等技术员改称为诊疗助理技术员指导员,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报酬;首席及特级技术员则改称诊疗助理技术员教师,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报酬,但倘已收较高薪俸点时除外,此情况下维持该较高薪俸点。 第七十二条 (入职) 进入职程第一职等系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完成卫生司技术学校适当专业培训课程或具等同学历的人士可投考。 第七十三条 (晋升) 晋升较高职等之职级须经知识考核及审查一般法所规定之时间及工作评核等要件。 第七十四条 (晋阶) 一、晋阶至第一、第二及第三职等的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有职阶分别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之工作评核。 二、晋阶至第四职等的第二职阶,须在原有职阶服务五年後,并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第九章 卫生检查员职程 第七十五条 (职程的晋程) 卫生检查员职程的晋程分二等、一等及首席的职级,相应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职等以及有关职阶载於附表十一。 第七十六条 (职务) 一、卫生检查员为各卫生中心展开的所有活动提供合作。 二、二等及一等卫生检查员之特别职务为: a) 收集样本以供化验; b) 参与监督港口卫生; c) 参与水塘及垃圾站的消毒工作; d) 参与餐厅、酒店、食肆、工厂及一般的制造、手制或出售食品的所有场所的卫生稽查工作。 三、除前款所指职务外,首席卫生检查员有下列的特别职务: a) 集中及协调其所属范围职程人员; b) 分析部门之需要,并为取得更大效益及更有效率建议所需的措施。 四、工作组组长之特别职务为: a) 协调及指导其组内的卫生检查员之工作; b) 发表意见、提供讯息及解释; c) 参加有关职程范围之典试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教师职务) 完成教学及行政补充课程的第二及第三职等卫生检查员可投考卫生司技术学校相等於指导员的教学职务,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第七十八条 (入职) 进入第一职等卫生检查员职程,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具有九年级或等同学历及完成卫生司技术学校开办之卫生技术员课程或等同课程的人士可投考。 第七十九条 (晋升) 一、晋升较高职等之职级须以考核方式进行及经审查一般法所规定的服务时间及工作评核要件。 二、工作组组长的职务系由首席卫生检查员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第八十条 (晋阶) 晋阶至第二或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二及三年後并有不低於「良」之评核。 第十章 卫生助理员职程 第八十一条 (划分) 卫生助理员职程是横向职程,由载於附表十二的职阶及职层组成,包括下列职务的专业人士: a) 裁缝师; b) 黑房助理员; c) 医院货仓助理员; d) 一等及二等医院助理员; e) 理发师; f) 卫生管工; g) 车衣工人; h) 厨师; i) 膳堂管理员; j) 殓房管理员; l) 分配医疗用气体及氧气的管理员; m) 蒸气消毒器管理员; n) 担架员。 第八十二条 (职务) 一、卫生助理员执行支援医院及卫生中心架构运作的辅助工作,诸如关於医院仓库,黑房、裁缝房及车衣房、理发室、医疗气体及医院物品的分配、清洁、消毒及殓房运作等工作。 二、小组管理员的特别职务为: a) 组织、分配及监督派到有关部门人员的工作; b) 确保其直属上司及卫生助理员之间的联系; c) 为人员的工作时间表及轮值表提出建议; d) 确保接收供其负责小组使用的产品; e) 监督厨房运作,督促卫生及清洁条件; f) 监督衣服的清洗、乾洗及浆熨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小组的协调) 厨房、洗衣房、衣服间及清洁小组组长的职务由小组管理员担任 ,收取附表十五所载薪俸索引点报酬,以考核方式招聘,最少服务满五年及有不低於「良」的评核的卫生助理员可投考。 第八十四条 (入职) 进入担任裁缝师、车衣、厨师、理发师、殓房管理员工作的第二职层第一职阶卫生助理员职程,以考核方式为之,具有义务教育或等同学历的人士可投考。 第八十五条 (晋阶) 晋阶须具有下列条件,且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 a) 晋阶至第二及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b) 晋阶至第四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六年。 第十一章 出缺时予以撤销的职程 第八十六条 (放射科助理员) 助理技术职程的放射科助理员的职位在出缺时予以撤销,收取附表十三所载,相当於第一及第二职阶薪俸索引点的报酬,在职级服务三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工作评核即晋阶。 第八十七条 (职务) 放射科助理员的特别职务为: a) 辅助专门操作X光机人员; b) 按照医生的详细说明,协助病人准备; c) 协助操纵控制器,调整放射的曝光、强度及穿透度; d) 采取保护自己及病人所需的措施; e) 记录已进行的工作及管理有关器材; f) 将X光底片显影、定影、冲洗及烘乾。 第八十八条 (驻院修女) 助理职程的驻院修女职位在出缺时予以撤销,收取附表十四所载薪俸索引点,即相当於第一及第二职阶的报酬,在职级服务三年後及有不低於「良」的评核,即晋阶。 第八十九条 (职务) 驻院修女的职务为在医院内开展活动,探访病人,了解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及参加为该等病人及其家庭作好心理准备而举行的宗教会议。 第十二章 最後及暂行规定 第九十条 (一般规则) 一、不妨碍下列各条之规定,本法规所指人员在职程、职等及职阶所处情况及拥有的服务时间维持不变。 二、倘为晋阶所需服务时间有所减少时,具备要件的人员在本法律生效时即转入其目前所处职阶的最接近且较高职阶。 第九十一条 (医院主治医生的转入) 一、在卫生部门医生职程服务十五年以上及担任专科职务最少十年之属本地区编制的现任医院主治医生转入医院主治医生职级第一职阶。 二、前款所指转入范围包括在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号法令生效日时已具备本法律所规定要件的医生,以及在该日期後进入退休状况的医生。 第九十二条 (全科医生的转入) 在卫生部门担任全科职务最少十年或二十年且属本地区编制的现任全科医生分别转入全科主治医生职级的第一职阶或全科医生顾问职级的第一职阶。 第九十三条 (护士的转入) 一、实际担任督导员职务最少两年的现任高级护士转入护士督导员职级的第一职阶。 二、完成护理专科课程及实际担任专科职务的现任第一职等或第二职等职士,经卫生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员会作履历评估後,转入第三职等第一职阶。 三、现任副护士长转入护士长职级第三职等第一职阶,将前者职位撤销。 四、已投考副护士长及实际担任主管职务的现任高级护士,经卫生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方式委任的委员会作履历评估後,转入护士长职级第一职阶。 五、现任护士教师转入护士教师职级第四职等第一职阶。 六、现任护士总监转入护士监督职级第四职等第一职阶。 第九十四条 (诊疗助理技术员的转入) 完成三年适当培训课程及具备为进入此课程所需的十一年级或等同学历的现任第一职等诊疗助理技术员转入第二职等第一职阶。 第九十五条 (卫生助理员的转入) 担任裁缝师、车衣工人、理发师及殓房管理员职务的现任卫生助理员转入第二职层,并维持现有职阶及服务时间。 第九十六条 (职程的转换) 一、担任焚化炉管理员及火夫职务的卫生助理员转入一般工人职程,留在现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 二、一般职程的厨师转入卫生司的助理员职程的第二职层,留在原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 三、一般职程杂役转入卫生司的助理员职程第一职层,留在原有职阶或升至紧随的较高职阶,担任职务改为医院助理员。 四、本条所指人员在原有职程整体计得的所有工作时间获计算在内。 第九十七条 (垂直职程人员的转入) 除属於本法律规定的其它转入规则范围的人员外,在目前职级服务满十五年的垂直职程人员转入最接近且较高职级之第一职阶。 第九十八条 (晋升所需时间的减少) 倘公务员连续两年的工作评核为「优」时,为晋升本法律所规定职程较高职等目的所需的最低时间得减少一年。 第九十九条 (面对危险的例外情况) 担任本法律所指,会引致暴露於电离辐射的特别危险的职程职务的人员,将受专有规章管制。 第一百条 (编制) 一、人员转入新编制将透过人员名单为之。 二、除行政法院注录外,因实施本法律所引致人员情况的变更毋须任何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预算的负担) 财政司须采取措施以应付因执行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 第一百零二条 (废止规则) 废止六月二十五日第52/85/M号法令。 第一百零三条 (生效) 本法律於其公布後翌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颁布 兹公布 总督 文礼治 第22/88/M号法律附表 表一 医院医生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2 医院主任医生 550 565 590 1 医院主治医生 470 485 500 表二 全科医生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3 全科医生顾问 550 565 590 2 全科主治医生 470 485 500 1 全科医生 435 450 465 表三 公共卫生医生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3 公共卫生主任医生 550 565 590 2 卫生局局长 520 535 1 公共卫生主治医生 470 485 500 表四 全科实习及专科培训 职称 薪俸点 专科培训之实习医生 440 全科实习之实习医生 400 表五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2 行政总管 560 585 1 负担中心行政主任 460 480 500 表六 卫生技术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 卫生技术顾问 510 535 570 3 首席卫生技术员 460 475 490 2 一等卫生技术员 430 445 460 1 二等卫生技术员 400 415 430 — 实习员 375 表七 牙科医师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o — 牙科医师 400 415 430 460 490 表八 牙医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o — 牙医 375 395 415 445 475 表九 护理人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o 4 护士监督 护士教师 415 430 3 护士长 副护士长 专科护士 375 360 345 390 375 360 410 390 375 2 护士督导员 高级护士 310 325 345 1 护士 280 290 305 325 345 表十 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 特级助理技术员 415 430 3 首席助理技术员 345 360 375 2 一等助理技术员 310 325 345 1 T二等助理技术员 280 290 300 表十一 卫生检查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3 首席卫生检查员 260 270 285 2 一等卫生检查员 230 240 255 1 二等卫生检查员 200 210 225 表十二 卫生助理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3.o 4.o 5.o 2 卫生助理员 135 140 145 155 170 1 125 130 135 145 160 表十三 放射科助理技术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 放射科助理员 185 200 表十四 驻院修女 职等 职级 职阶 1.o 2.o — 驻院修女 185 200 表十五 特别情况 职程 职务 薪俸点 护理人员 护理部门之护士主任 445 诊疗助理技术员 诊疗助理技术员指导员 诊疗助理技术员教师 310 415 卫生检查员 卫生检查员指导员 工作组组长 310 300 卫生助理员 小组组长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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