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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8/M号法令,修正六月二十日第50/88/号法令第十条一款A、B及C项条文(澳门运输法律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必要对核准澳门运输法律制度大纲之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作少许修改;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a项、b项及c项修改如下: 第十条 一、 a) 运输之分类、公共运输之经营制度及使用私人运输之规定; b)公共运输及私人运输之发出准照; c)客运及货运之运输分类,以及两者之使用条件; ……………………………………………………… 第二条 本法规自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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