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自重组财政司架构的一月二十五日第3/88/M号法令公布以来,已给予该部门就履行财产管理职责所需的组织机制及人力资源; 基於有需要对本地区行政当局在运用属“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内所登录的预算拨款购置不动产需依循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规范; 根据二月十七日第1/76/M号宪制性法律所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有关的部门如需要购置不动产,应草拟建议书,其内载明拟购置不动产的面积、用途、座落区域以及预计金额,将之呈送监督实体审批。 二、有关建议书取得赞同批示後,拟购置不动产的部门应请求将有关活动登录於“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内,为此须将一切有关购置不动产的文书送交财政司。 三、核准有关预算登录於“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内後,财政司则开展有关购置所需程序,并基於有利於本地区的最适当方式,建议采取直接磋商、预先谘询或竞标方式作出有关开支。 四、在完成作出有关开支的法定程序後,有关标书须先行送交拟购置不动产的部门审阅,并由该部门表明标书是否适合其要求。 五、决标後,财政司负责促使公库的公证员订立相关的合同,并将有关合同文书的副本送交建议购置不动产的部门。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门政府总部
澳门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