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八月十日第60/87/M号法令修订之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矫正了对某些业务发给行政准照事宜,并顾及维护公共利益及尊重私人正当利益。 在新制度生效後两年内,出现了若干困难,诸如关於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换领准照问题。 因此并配合政府在纪律及教育上的关注,认为适宜给予一个期限,使上述商店持有人得以有利条件将有关商店之情况正常化。 综上所述;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情况正常化) 一、给予处於不正常情之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持牌人由本法令公布之日起计六十天期限,使有关商店之情正常化,而不加重任何罚款。 二、当进行上款所指的情况正常化,并不妨缴付应交之费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