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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8/M号法令,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号法令(公共街道泊车位)第三条一款增加一项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由於近年来停泊汽车之数量持续上升,所以本地区交通阻塞之情况日趋严重。 为使公共道路畅通无阻,已设置及安装禁止停车及泊车之路面标记,不遵守该等标记者将遭受较严重之处罚。 因此,须修改法律,规定在车辆停泊於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时,有关车辆可能被移走。 基於此; 经取得交通高等委员会之赞同意见後;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核准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内增加d项,内容如下: d)车辆停泊於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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