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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M号法律,修改议员章程--撤消八月十七日第一一∕八七∕M号法律第二二、二三至二九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八月十七日第11/87/M号法律核准之现行议员章程有需要引进成为本法律目的之针对性修订。 透过本法律对八月十七日第11/87/M号法律核准之议员章程所包括之报酬制度,引进两项修订,其一为监於出任职之性质而撤销机票津贴,其工为监於该项报酬之构思及有关程序之无法实行而删除永久性津贴。 综上所述;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项之规定,合制定如下: 第一条 (机票津贴) 撤销八月十七日第11/87/M号法律核准之议员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 二 条 (终身月津贴) 议员章程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概予撤销。 第 三 条 (生效) 上条规定於第11/87/M号法律刊登日起生效。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颁布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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