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嘉丰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属“其他保险项目”之旅游保险; 考虑到澳门发行机构之赞同意见,所持理由系不存在妨碍接纳该请求之技术原因或有关市场正常运作之原因; 根据十月六日第122/87/M号训令授予之权限,经济事务政务司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许可“嘉丰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属“其他保险项目”之旅游保险。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经济事务政务司 薛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