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对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号训令核准实施於无线电器服务的收费暨罚款总表,不论其金额或名称方面,均须作出调整。 又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所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赋予之权,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核准附入本法令实施於无线电器服务收费暨罚款总表。 二、对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将以训令行之。 第二条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号训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号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第三条 本法令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
颁行
护督 薛民信
无线电服务收费暨罚款总表*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0/97/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