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根据公布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门《政府公报》之八月二十一日第19/GM/86号批示而成立之燃料操作安全小组所建议之有关减低操作燃料时所产生之危险之措施; 监於有需要为燃料储存库制定与已为活动受六月十五日第49/85/M号法令之规定约束之工业场所制定之有关登记及发出执照之规定相似之规定; 考虑到附於第49/85/M号法令之行业表已界定该法令之适用范围,且根据该法令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得透过训令增加该表之内容;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命令: 第一条 在六月十五日第49/85/M号法令附件上增加澳门经济行业分类表第6102组第7分组所规定之经济行业 — 液体、气体及润滑性燃料之批发业。 第二条 本训令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