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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7/M号法令,修正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若干条文(行政牌照)--撤消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之规定须领取行政许可业务之受管制活动,系由该法例所核准及设定者,然而发现有潜伏且未为预料之情况出规,故急需予以解决。 另方面,容许在第8/87/M号法令所产生之许可范围内发展分散职权的做法,条件业经设立。 基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之意见;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护理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第一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一条一款内文改为如下: 一、按照法律及本法令之规定,下列者应领取由行政暨公职司,葡文简称SAFP所签发之行政许可: A)电影院及剧院; B)机动、电动及波子机式的电机动游乐及其他; C)桌球; D)保龄球; E)健身、蒸气浴及按摩; F)理发店、发型屋及美容院; G)公开娱乐及表演; H)色情或淫亵物品的出售; I)彩票、抽奖、抽签及同类活动的进行; J)婚姻介绍所; L)护卫公司。 第二条 (第二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二条一款内文改为如下: 一、下列活动亦须领取行政许可,但有关之许可证由下列机关签发: A)市政委员会(澳门市政厅或海岛市政厅):卖物会、商品展销及拍卖; B)劳工事务署:雇佣公司; C)澳门社会工作司:托儿所; D)澳门文化学会:影片的制作及编导,包括宣传性质者。 第三条 (第三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三条之内文改为如下: 一、在经营第一条一款B、C及D项所指之任何活动,无论是专营或与其他活动一并经营之场所或地方,均禁止: A) 上午八时前及凌晨零时後营业; B) 未满十五岁者进入; C) 对许可证申请书内所列明之机械或设备的数量或特徵作出更改; D) 将机械、电动或电子仪器所记录之中奖转为现金、筹码或任何性质的代用券; E)打赌或任何一类幸运博彩的进行。 二、上款B项之规定,不适用於经营如动物、模型及车辆款式的电动机械及娱乐仪器以及音乐箱情况。 三、基於有关人士之有依据申请,行政暨公职司得核准一款所指场所或地方营业至凌晨时,但须遵守下列条件: A)凌晨零时起禁止未满十八岁者进入; B)因延长营业时间,营业税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违反一款任何一项规定及三款A)项规定,处以罚款澳门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五、拟经营第一条一款B)项所指任何活动之新场所,导致不获发许可之因素主要有: A)座落地点与学校,儿童游乐园及幼稚园之距离少於一百公尺; B)与别类商业活动合并经营。 第四条 (特别制度——理发店、发型屋及美容院) 一、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一条F)项所指场所具下列情者,得在地点毋须与商业目的作法定配合下获发给许可: A)申请人倘能证实大部份倘有之小业主同意或不反对场所的经营; B)在每一情况下均能确保被视为必需之卫生及安全条件。 二、为一款A项规定之目的,申请人应: A)在申请书内附载拟设场所所在楼宇之单位数量; B)分别在某份中文及葡文报章上刊登通告,其内指明有关之地点及拟从事之活动,并说明任何小业主均得在十五天期限内向行政暨公职司反对申请; C) 提出已作上项所指刊登之证明。 三、为检查一款B项所指条件,行政暨公职司得组织一「临时」检查委员会,其内除包括一名行政暨公职司人员外,还有工务运输司代表一名、卫生司代表一名及消防队代表一人。 四、行政暨公职司司长负责审核检查委员会之报告书,故亦负责对所申请之许可予以批给或拒绝。 第五条 (第六条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六条之内文改为如下: 一、供作经营或放映用途的电影影片,包括以软片及录影带摄录影像之制作及编导之许可申请书内应载有: A)制作人士之认别资料; B)预料进行拍摄之地点表; C)预料进行拍摄之日期; D)影片或题材纲要,倘属虚构或纪录片亦然; E)倘属宣传影片,宣传内容或产品; F)在倘有之人员名单内说明在澳门地区摄录影像之承诺声明。 二、在本法例内文所载之下列者豁免领取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第二条一款D)项所指行政许可: A) 由或为公共机关或企业所制作之影片,但倘该等机构拟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应事先在十个办公日前以书面通知工务运输司、市政厅及澳门保安部队; B)供新闻机构用之拍摄。 第六条 (附件五的修订) 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附件五第八点之内文改为如下: 八、影片之制作及编导: 每片 五百元 第七条 (撤销) 现行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号法令条文概行撤销。

一九八七年八月七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孟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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