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需立即修正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内有关预算修改之规定,但不影响对同一法规正进行之整体修正;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一条 (核准范围及权限) 一、为支付未预测或拨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开支,得修正或修改预算。 二、如本地区总预算之总开支增加,则透过法令修正预算。 三、如能以开支项目内剩余之拨款抵销追加或登录之款项,则根据总督批示之规定修改预算。 第二条 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马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