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部设在加拿大之“加拿大皇冠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予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监於在澳门开设上述保险公司将可能对本地区有利,尤其使公众所获提供之服务得以多元化及改善质素,以及促进人寿保险市场之良性竞争;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条第一款b项及e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门护理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根据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中文名称为“加拿大皇冠人寿保险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人寿保险。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孟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