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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GM/86号批示,关於工作者之安全及卫生条件以及在规则化情况下之工业企业的第三者合法利益之维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二月八日第一/八六/M号法律、尤其第三十条二款B项、以及六月十五日第四九/八五/M号法令第一O条一及二款之规定; 由於发觉现存工业机构在正规化的情况下,其安全及卫生条件仍极度缺乏,且其之解决因所涉及的费用不足於应付甚至因技术上之不可行; 又鉴於维护劳动者安全及卫生条件,以及保障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本人着令︰ 一、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号法令之规定,处於正规化情况的工业场所但未列入该法令第五章之条文内者,倘拟将其场所或持有工业登记证书(TRIE)的部门迁往具有工业入伙许可证的新设施时,得申请属本批示目的之税务鼓励, 但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A ) 经济司司长按检查委员会主席之建议的批示,该委员会系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号法令第二四、二五条所预料,并依同法令第二六条A项所要求者。上述批示系基於安全及/或卫生理由,劝谕将场所迁往符合原料及制成品特徵、所采用的科技及/或生产能力之设施内。 B ) 未具有工务运输司签发工业入伙许可证的正规化设备。 但倘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号法令第六条一款B项之规定而合法化者则除外。 二、当适用时,可给予如下税务优惠: A ) 十年内豁免营业税; B ) 十年内所得补充税减免百分之五十; C ) 第1/86/M号法律所指条件的物业转移税减免百分之五十; D ) 承继暨赠与税减免百分之五十; E ) 倘在澳门市区,豁免市区房屋税十年,而在海岛市则为二十年,但在此情况时,第一点所指之申请书须附同所租赁单位业主之申请书。 三、该等税务优惠的给予,并不妨碍将来被认为适合於本目的之其他鼓励。 四、对第一点所指申请书之报告,由经济司负责,对第一点A及B项条件遵守之管制,亦属该司之责任,并当有需要时通知财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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