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订立与澳门保安部队综合训练中心一直以来所担任的职务相宜的章程;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核准成为本法令之一部份的澳门保安部队综合训练中心(CIC)章程。 第二条——撤消二月十二日第22/77/M号训令第五十五至六十条。 第三条——在施行透过本法令所核准之章程时所出现之疑义,概由总督以批示方式解决之。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核准
着颁行
护理总督 斐廸鎏
综合训练中心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定义)
一、在路环的综合训练中心,系一个军事化训练中心。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与综合训练中心须共同使用路环的现有设施期间,综合训练中心直接隶属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7/89/M号法令
第二条
(任务)
一、综合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A、按照现行法例之规定,训练经被取录而接受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的公民;
B、在专业方面或在对部队有利的情况下对澳门保安部队成员加以训练;
C、协助教授、计划和组织警司及一等区长的晋升课 程;
D、按照上级的指示,协助部队在训练方面的事宜。
二、综合训练中心亦有以下的任务:
A、在民防计划范围内,组织区内的行动中心及执行在计划内所赋予的任务;
B、研究、计划及组织关於在综合训练中心内所授课程的工作,此系包括地区治安服务工作,或其地对澳门保安部队有好处并被委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
(组成)
一、综合训练中心由以下部门组成:
A、司令部;
B、人事、补给暨行政科;
C、训练、行动暨情报科;
D、训练部;
E、事务部。
二、综合训练中心之组织图表载於附表A内。
第四条
(司令部)
综合训练中心司令部有主任及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陆军高级军官及陆军上尉出任。
第五条
(主任的委任)
按照现行法例,综合训练中心主任由澳门保安司令委任。
第六条
(主任的职责)
一、综合训练中心主任系履行赋予该中心的一般性任务之负责人。
二、综合训练中心主任之职责尤其为:
A、按照所接获的指示,对综合训练中心的训练、补给及行政等事宜予以领导、协调及控制,并将必须由上级解决的情事呈上予澳门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B、管理属综合训练中心的,并向该中心报到的人员;
C、领导及使执行所有关於综合训练中心的训练,以及技术、补给和行政服务的组织;
D、按照所赋予的法定职权,领导综合训练中心的财政管理。
第七条
(副主任)
一、综合训练中心副主任系协助主任,并在主任缺席、合法性地不在场时代替之,且在主任职位悬空时出替之,直至有新的委任为止。
二、副主任一职应由较资深的上尉出任,并兼任训练部主任及训练、行动暨情报科主任。
第八条
(人事、补给暨行政科)
一、人事、补给暨行政科由一名陆军上尉领导,并兼任事务部指挥,且由一名高级上士协助。
二、人事、补给暨行政科之职责为计划、协调及控制关於人员管理、补给辅助及财政管理事宜。
三、人事、补给暨行政科由以下部门组成:
A、总办公室;
B、司法股;
C、补给股;
D、财政管理股。
第九条
(训练、行动暨情报科)
一、训练、行动暨情报科由担任综合训练中心副主任之陆军上尉领导,且兼任训练部指挥官之职,并由一名高级上士协助。
二、训练、情报暨行政科之职责为:
A、计划及协调所有由该中心负责的训练事宜;
B、编制、组织及分发训练辅助刊物;
C、研究、计划及协调关於该中心的现役人员及工具的使用事宜;
D、在民防计划范围内制定由该中心负责的行动指令及命令;
E、在民防计划范围内以行动的协调及执行责任,来组织区域行动中心;
F、计划及协调情报、反情报及安全活动的进行。
三、训练、行动暨情报科之组成为:
A、训练计划及管理股;
B、行动暨情报股;
C、技术暨图书馆股;
D、心理测验股;
E、文件暨档案股。
第十条
(训练部)
一、训练部由担任综合训练中心副主任之陆军上尉领导,且兼任训练、行动暨情报科指挥官之职。
二、训练部系综合训练中心的附属单位,负责关於学员的人仕管理以及对训练程序的遵守。
三、训练部拥有为履行上款所赋予任务而必需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人及公务员或人员。
四、训练部之组成为:
A、指挥官;
B、指挥科;
C、教官及督导员组;
D、训练队伍。
第十一条
(事务部)
一、事务部系由一名陆军上尉领导之附属单位,该指挥官且兼任人事、补给暨行政科指挥官之职。
二、事务部之职责为协调综合训练中心行政——补给上运作的必需工作,并协助训练。
三、事务部之组成为:
A、指挥官;
B、指挥科;
C、膳食科;
D、卫生科;
E、总务科;
F、体育科;
G、物料科;
H、车辆科;
I、工兵科;
J、练靶场;
K、通讯中心。
第二章
类别及职权
第十二条
(服务类别)
经常性的平常服务系指履行综合训练中心的任务,包括:
A、值日主任;
B、副值日主任;
C、电话接线生;
D、汽车司机;
E、饭堂庶务员;
F、助理汽车司机;
G、值日学员;
H、守卫;
I、增援人员。
第十三条
(值日主任)
值日主任的职务由所有年龄不超过四十八岁的三军士级和伍长级军人,以及澳门保安司令部士官级、直至副区长级的队员所担任,且负责处理平常办公时间以外发生的事故并解决之,但不妨碍所负责的特别义务。
第十四条
(人员情况)
鉴於服务需求与可动用条件,综合训练中心人员得处於以下情况:
A、被委派担任日常服务,并以轮值制度进行;
B、差使,当担任指定之特别任务。被豁免所有或一些轮值服务者;
C、按照本地区现行法例规定的临时委任者;
D、按照本地区现行法例规定享受休假及大假者;
E、生病在家或留院者;
F、因健康情况之条件及在担任某些工作可能引致的後果,按医生建议(在家或工作地方)作短时间休养者;
G、按照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规定所指之不合法缺勤者;
H、按照训练计划及程序,参予训练及实习;
I、派驻,向部队以外提供不固定期限之服务者;
J、其他不列入上指情况者。
第十五条
(轮值服务)
一、轮值服务的排列系按年资编排、较新者排在最前,续後为较资深者。
二、除上款所指情况外,人员得被委任担当特别指定的服务。
三、准备服务的警员将按其职位及职务被分组编入组的服务轮值表。
四、军人、士官及助理警员将按其职位及职务被分组编入有关的服务轮值表。
五、一般而言委任应在有关日之前一天作出,且均应为处於准备情况的人员,倘其在值日表内有较多空闲时间,倘空闲时间相同时,则委任职级较低、年资较浅者。
六、当开始执行服务时,整项服务被视为已作出。
七、当任何军人或任何保安部队成员担任与轮值表不相符的全部或部份工作时,有关的豁免将刊载於内部指令内。
八、服务轮值表之组成最低限度要有四名处於准备情况的人员,方得进行。
第十六条
(工作之优先)
一、即使被委派担任之工作同时由多人作出,亦应按以下优先次序进行:
A、司法工作;
B、训练;
C、守卫及增援。
二、超逾廿四小时之工作较诸服务时间短之工作为优先。
第十七条
(休班)
一、当可能时得给予人员以下休班:
A、工作达廿四小时,可有廿四小时之休班;
B、属训练差使的人员则为十二小时。
二、当缺乏人员或工作上之需要不容许进行原定之休假时,得撤消休假或在按上级指定之日数内作有限制性地休假。
第十八条
(对调工作)
工作之对调得在服务委任作出前廿四小时前,由作出委任的上级批准,但不得对工作或第三者有所妨碍,且硬性规定对调须在对方作出调动的续後第一次出勤进行。
第十九条
(差使)
一、担任各项服务及综合训练中心内部工作的人员系由总办公室委任,该等人员系选自在该中心服务之人员,并按其对工作所表现的才干而定。
二、所有出任差使之人员必须担任由上级所指定的轮值服务。
第二十条
(团体及现役人员)
一、综合训练中心之军事人员团体载於本章程附表B内。
二、透过澳门保安司令之批示,澳门保安部队之公职人员或警员得被委任以派驻方式执行综合训练中心的必需任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纪律制度)
一、军人纪律章程适合向军人施行。
二、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适合向地区治安服务准成员及保安部队各部队人员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休假、请假及缺勤)
一、当工作条件容许时,军人及澳门保安部队人员得按现行法例进行休假及请假。
二、除病假及产假外,所有假期可因纪律情事或公众利益而中止。
三、所有休假和缺勤将载於内部指令内。
四、正在享受假期的人员将会接到一份载明有关许可之休假凭据。
五、应报到的军人及澳门保安部队人员,倘因病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报到时,应以最迅速的途径通知中心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薪俸及其他待遇)
按照现行法例,派驻在综合训练中心的澳门保安部队人员,得享有以下权利:
A、月薪及其他与其职级相同的酬金;
B、当出任教师、教官及督导员之职务时,得按现行法例享有训练酬金;
C、获分配制服及鞋;
D、膳食津贴;
E、包括其家属在内的医疗、药物及住院补助;
F、为政府服务的年数之计算,将连同与此年数有关之百分比的增加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敬礼及致敬仪式)
一、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的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的敬礼及致敬仪式之作出,系受所属部队之章程所管制。
二、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之人员的敬礼及军人致敬仪式,包括:
A、与独立单位指挥官职级相同的指挥官;
B、与其职位相符之军官及士级军人;
C、地区治安服务学员须向三军军官和士级军人以及各部队之士官致敬。
第二十五条
(报到)
一、在以下情况内,所有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的人员须向其上司报到:
A、派驻前;
B、担任超过廿四小时的外勤服务归队後;
C、晋升後;
D、休假、大假或出院後;
E、纪律处分终结後。
二、报到的进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主任向澳门保安司令;
B、军官向主任;
C、士级军人按情况而定向副主任或附属单位主管;
D、澳门保安部队士官向军官及澳门保安部队职阶较其为高的士官;
E、地区治安服务学员向训练部指挥官及队伍指挥官。
三、报到应在第一款所指情况发生後廿四小时内作出,并应在换班时为宜。
第二十六条(保密)
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的军人及澳门保安部队公务员或人员,以及进修地区治安服务课程的人员,由於出任职务而获知的一切情事及资料,即使无机密或秘密性质,均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服务评分)
一、军人的服务评分系按其本身军种章程而作出。
二、按照澳门保安部队个人考勤章程之规定,对所有澳门保安部队公务员或人员所作出之服务,应定期性予以评分。
第二十八条
(制服)
一、军人应穿着有关军种所订定的制服。
二、澳门保安部队公务员和人员,以及地区治安服务学员应配用澳门保安部队制服章程所载的制服及徽章。
第二十九条
(认别方法)
一、所有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的军人及人员均获发给一个专供澳门保安部队成员使用的证件,但在法例有所要求的情况下,不能豁免且不能代替民事证明文件。
二、地区治安服务学员将获发给与上级所指者相同的认别证件,其有效期至实习期终结为止。
第三十条
(纪录纸)
一、个人纪录纸载有在综合训练中心服务的所有澳门保安部队公务员或人员在服务时间内一切刊登在内部指令的所有经历纪录,尤其为:委任、晋升、休假、大假、缺勤、受勳、嘉奖、法庭传令书、住院及出院记录、课程、考试、实习、纪律登记及其他值得纪录的事项。
二、在综合训练中心的派驻情况结束後,当有关人员返回其所属部队时,应回一份经监证之一份纪录纸影印本。
第四章
一般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及内部指令)
一、训练工作及办公时间应按主任指示而编定。
二、按主任之指示,内部指令由总办公室主任缮写。
第三十二条
(列队乃检查)
一、每日服务的换班时应举行列队。
二、每周将举行总列队及检查所有设施。
三、训练的列队应按训练秩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誓旗)
一、在地区治安服务工作期间,将以适当的隆重方式进行在学成员公开的誓旗仪式。
二、仪式的执行系按澳门部队司令部指令的规定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