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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6/M号法令,核准澳门消防队章程--撤销七月七日第二二∕八一∕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七月七日第22/81/M号法令核准的消防队章程与现时实际情况不协调,且必须以一个更适合之组织结构,来配合现时职务之需求; 又基於订定公职重整新方式及更改公职和公务人员之组织制度条文的广泛法例之颁布,需要对澳门保安部队内部章程作出改革及调整;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成为本法令一部份的消防队章程。 第二条—— 撤消七月七日第22/81/M号法令。 第三条—— 在施行透过本法令所核准之章程时所出现之疑义,概由总督以批示方式解之。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核准 着颁行 护理总督 斐迪鎏
澳门消防队章程 第一编 组织 第一章 定义、任务、职权、行动范围及组成 第一条 (定义) 澳门消防队系一支受澳门保安司令管辖的部队。 第二条 (任务) 消防队之任务为: A、 在发生火灾、水灾、倒塌、总而言之在发生所有危险及居民生命和财产的意外时,提供救援服务; B、 预防公众或市政建筑物、表演场所及其他开放予公众之场所发生火警; C、 发生天灾或紧急事故时协助其他部队; D、 向病人及遇难者提供救援; E、 协助民防工作。 第三条 (职权) 消防队之职权为: A、 在危及生命和财产的所有类别之意外中对抗火灾及救援; B、 维护及保护市民,并向病人及遇难者提供救援; C、 按照法例或上级之规定,对楼宇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检验、试验、稽查、查核和专业性检查; D、 按照技术上之可能性和法例规定,稽查对检验委员会的定之遵守; E、 在不妨碍法例赋予其他人士职权的情况下,稽查所有关於防火及灭火方面的活动; F、 当被要求时,协助其他官员对火警或其他灾难进行原因的调查及作技术性检查; G、 对所有关於防火事宜予以审核及提出意见; H、 检查街道上之太平喉; I、 当被要求时,向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防火方面的协助,并灌输有关知识; J、 与其他治安部队及机构紧密合作,并按上级指示予 以协调之; K、 遇上天灾、水灾或风灾时,与其他部队及机构合作,并在有需要求邻近居民合作给予援助; L、 在公众场所内提供服务,尤其在剧院、戏院及其情况有所需要之其他场所; M、 接受所有在消防队范围内的投诉、揭发、举报及控告,并加以适当处理; N、 向官职、民职或非民职人士、自治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其要求该部队担任的,并经由上级定的 协助; O、 为预防火警的危险,及减轻其後果,研究及建议必需的措施; P、 在其行动范围内发现任何传染病迹象或趋势时,转达予上级知悉; Q、 向警务人员告发任何所获知或目睹的违犯或罪行,并尽量提供协助。 第四条 (行动范围) 一、消防队的行动范围包括澳门半岛及氹仔、路环两岛。 二、倘获总督许可,消防队得在行动范围以外提供服务。 第五条 (组成) 一、消防队由以下部门组成: A、 司令部; B、 人事、补给暨训练处; C、 办公室; D、 行政委员会; E、 纪律委员会; F、 行政组; G、 防火组; H、 服务组。 二、消防队之组织图表载於附表A内。 第二章 司令部 第六条 (司令部之组成) 消防队司令部有队长一名,并由一名副队长协助。 第七条 (队长之委任) 一、消防队队长系由澳门保安司令从该部队之助理区长及一等区长中挑选,并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 二、经澳门保安司令建议,得委任一名与其他澳门保安部队军人具同等地位之陆军工兵部高级军官担任消防队队长。 第八条 (队长之职权) 一、消防队队长系履行一般性的,以及所赋予之其他任务的负责人。 二、消防队队长之职责尤其为: A、 按照所接获的指示,对该部队的行动,补给及行政等事宜予以领导、协调及控制,并将须由上级解的情事呈上澳门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B、 管理属消防队的,并向该部队报到的人员; C、定并着令执行所有关於人力及物力的动用、培训及消防队的技术、补给和行政服务之组织等活动; D、 按照所赋予之合法职权,领导消防队之财政管理。 第九条 (副队长) 一、消防队副队长系由澳门保安司令从该部队之助理区长、一等区长或区长中挑选,并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 二、消防队副队长在队长缺席、合法性不在场时代替之,且在队长职位悬空时出替,直至有新的委任为止。 三、副队长之职责为指导工作,并担任由队长所赋予之任务。 第三章 人事、补给暨训练处 第十条 (人事、补给暨训练处) 一、人事、补给暨训练处由一名一等区长领导,其内容包括有: A、 领导层; B、 人事科; C、 补给科; D、 训练科。 二、人事、补给暨训练处之职责为: A、 研究及向上级建议关於人员行政、消防队物料和仪器的管理之有关措施; B、 研究及向上级建议关於改善消防队现役人员培训事宜,并在民间推行阐释运动和其他行动,以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人事科) 一、人事科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人事科之职责为计划、协调和控制关於人员行政之事宜,尤其系: A、 整理个人档案及资料咭,发出消防队现役人员的经历证明、证书和声明书; B、 缮写修正书及注册纸; C、 处理关於晋升考试之事宜; D、 整理人员的纪录及中止服务案卷; E、 保持现役人员名表之最新资料; F、 制定人员假期计划表; G、 研究及建议关於安置和调派之规则,并按上级决定处理之; H、 处理关於个人考勤资料; I、 研究及建议关於人员工余活动和福利的一切事宜; J、 监督关於福利会之事宜; K、 研究、建议及处理关於司法及纪律事宜。 第十二条 (补给科) 一、补给科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补给科之职责为计划、协调和控制关於消防队物料、仪器和设施的管理及其保养,尤其为: A、 研究及建议由消防队负责的物料、仪器和设备之分配; B、 与服务组协调制订仪器、物料及设施的保养和维修规则; C、 制订及向上级建议必需品及使用物料和设备的计划; D、 与行动组和服务组研究及建议购买消防队所使用的物料和仪器; E、 保持现存物料、存货及有关往来之登记、包括函件之最新资料; F、 管理物料的接收及消耗; G、 监管关於设施的工程及维修事宜,建议必须的工作和编制档案。 第十三条 (训练科) 一、训练科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训练科之职责为对消防队成员、在民间进行的行动、以及欲加强安全措施的机构作出训练的计划及予以协调,尤其为: A、 与行动组、澳门和离岛行动站、防火组等部门主任协调将辅助训练的计划、程序、讲义及刊物整理及存档; B、 组织及建议在本地区以外的训练计划; C、 组织及建议消防队成员体能的训练和保持,以及有关体育比赛; D、 与其他各组协调,向上级建议在一些机构内及民间进行防火及灭火的阐释行动; E、 将澳门保安部队对抗天灾的民防计划生效後所产生的消防队行动计划,予以编制及将之呈交上级审核。 第十四条 (办公室) 一、办公室由一名一等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办公室之职责为: A、 接收、登记、分派及寄出所有不分类的信件 ,并将已分类的信件接收及呈上予队长,且须以另一信封 盛载; B、 公布及传播内部指令; C、 组织及确保总档案的运作; D、 制定由其负责的轮值表; E、 传播恒久性施行的规则; F、 发出出差纸及留院纸,当有需要时发出要求运输工具之凭单; G、 将所有发出的函件按总编号编排次序; H、 整理及分送外来函件; I、 登记所有人员的申请书,并将之送达有关处所; J、 对意外事故及救护车的运载作出报告书; K、 使办公室的簿册及登记册适时。 第十五条 (行政委员会) 一、行政委员会由副队长、会计主任及财政组成,并由副队长任主席,其工作系按组织、运作、会计及入账等方面的行政服务规则而进行的。 二、会计主任由区长担任,而财政由副区长出任之。 三、行政委员会之职责为: A、 管理消防队之财务; B、 按照款项的动用计划购买仪器及物料; C、 处理缴纳及核数事宜、收款并将之送达有关处所。 四、行政委员会每月应与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行政部核数。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是队长对於纪律性质事宜的谘询机构,其组成及职权系在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内所订定者。 第四章 行动组 第十七条 (行动组) 一、行动组的组成为: A、 领导层; B、 澳门行动站; C、 离岛行动分站(氹仔及路环)。 二、行动组之职权为: A、 担任灭火行动之职务,并在发生危及居民生命财产的水灾及其他天灾和意外时,提供救援服务; B、 向病人及遇难者提供救援; C、 与防火组合作,在防火范围内进行检验、试验及稽查工作。 三、离岛行动分站经常由澳门行动站现役人员驻守。 第十八条 (领导层) 行动组由一名助理区长领导,并由一名一等区长协助,其职责为: A、 指导及指挥该组行动工具的行动及训练,并对其效能负责; B、 在该组的范围内制定计划、指示及命令; C、 委任行动组人员担任该处之内勤及外勤服务; D、 稽查物料的使用方法和保养情况,使其能有着具备最高效能的使用条件,并使能有必须措施来保养和维修仪器; E、 定期检查该组的行动工具及设施; F、 稽查该组人员的纪律状,并采取必须的预防及紏正措施; G、 稽查氹仔及路环行动分站的行及训练活动,并每日听取所进行行动之报告。 第十九条 (澳门行动站) 一、澳门行动站的班由区长领导,并包括担任消防队首要任务的人员,尤其为: A、 灭火; B、 在发生水灾、倒塌、总而言之在发生所有危及居民生命和财产的意外时,提供救援服务; C、 发生天灾或紧急事故时协助其他部队; D、 向病人及遇难者提供救援; E、 协助民防工作。 二、行动组应确保执勤及後勤工作,并对表演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由消防队司令部指定的服务加以援助。 三、澳门行动站之每一班批组成为: A、 区长一名; B、 副区长四名; C、 助理消防员及消防员六十名。 第二十条 (氹仔及路环行动分站) 一、氹仔行动分站和路环行动分站由副区长领导,并由澳门行动站的班里之小组驻守。 二、行动分站拥有恒久性现役人员和必须的物料,以担任以下任务: A、 扑灭小火; B、 在发生水灾及所有危及居民生命和财产的意外时,提供救援服务; C、 向病人及遇难者提供救授; D、 协助民防工作。 三、当所担任的工作之性质及量超出该分站的能力限度时,得向其他分站及澳门行动站空闲之班要求增授。 四、行动站的行动及训练活动,应每日同行动组主任报告。 五、驻守在分站内的小组之组成为: A、副区长一名; B、助理消防员一名; C、助理消防员或消防员十名。 第五章 防火组 第二十一条 (防火组) 一、防火组由一名助理区长领导,其组成为: A、 领导层; B、 稽查科; C、 图则暨意见科; D、 文件暨档案科。 二、防火组之职责为: A、 制定研究书、意见书及报告书,对关於防火工作进行检验、试验及稽查; B、 为加强灭火的安全性及预防,建议由居民、机关和其他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C、 与人事、补给暨训练处(训练科)协调部队内外所进行之有关防火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稽查科) 一、稽查科(VTF)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稽查科之职责为: A、 按照法例规定,当被要求时协助进行查核和专业性检查工作; B、 对安装在建筑物内的防火仪器及设施进行检验和检查; C、 视察关於灭火安全之仪器、器械和物料的效能与操作情; D、 计划每年及在需要时检查市内的消防喉,并进行必须的保养或维修工作; E、 稽查对灭火的安全规则之遵守。 三、为进行检验、试验和稽查行动,担任该等职务之必需的行动组人员须受命於稽查科。 第二十三条 (图则暨意见科) 一、图则暨意见科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 二、图则暨意见科之职责为: A、 按照现行法例规定,在灭火的安全方面,对住宅、商业、工业用或其他楼宇之兴建、重建、改建、扩建及修建之所有图则予以审核和提出意见; B、 对所有关於灭火安全批事宜提示意见; C、 当发生灾难时,将涉及的建筑物之图则交予行动组主任处理; D、 审核任何关於防火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文件暨档案科) 一、文件暨档案科由一名副区长领导。 二、文件暨档案科之职责为: A、 登记所有关於防火组的文件之往来; B、 整理关於稽查科和图则暨意见科的文件及报告书; C、 组织及使与防火方面有关的规则、方式和其他文件的档案保持最新资料; D、 整理关於防火组的活动之统计资料、报告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服务组) 一、服务组由一名区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区长协助,其职责为确保对消防队的协助,而其组成为: A、 领导层; B、 司机股; C、 车辆维修股; D、 无线电维修股; E、 呼吸仪器维修股; F、 喉管维修股; G、 灭火筒维修股; H、 物料储存股。 二、服务组主任之职责为: A、 协调、指导及稽查该队之补给援助服务; B、 与人事、补给暨训练处协调所有关於接收、分配、使用和保养部队的物料,从而获致更佳得益; C、 透过补给科,对於物料的保养及使用,建议关於恒久使用及指示规则的适当措施; D、 为着该组的内外工作委任服务组人员。 三、司机股之职责为组织消肪队司机的工作,并推行训练以便能更佳地使用车辆、云梯、水泵,以及正确地执行所需的保养服务。 四、汽车维修股之职责为组织及执行汽车零件、水泵、机器、工具及其他消防队的仪器等工作,并进行有关登记。 五、无线电维修股之职责为储存、保管消防队所有电子仪器,并执行保养工作,使其具备良好操作性能。 六、呼吸仪器维修股之职责为对消防队的所有呼吸仪器予以储存、保管、维修以及维持其良好性能,并负责补充在工场内之气筒、压缩气体及其他同类仪器。 七、喉管维修股之职责为储存、保管及维修所有类型的喉管、吸管、喉笔、集合器、分叉器及其他所负责的物料,并进行有关登记及往来。 八、灭火筒维修股之职责为执行更换药液、清洁、保管、检查及维修灭火筒,并发出有关有效期之标签。 九、物料储存股之职责为接收、看管及保管物料、仪器及工具,并进行有关登记及往来。 第二编 服务 第一章 类别及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服务类别) 一、消防队轮值服务分为: A、 平常服务; B、 例外服务; C、 特别服务。 二、平常服务系指每日的经常性服务,其系为直接履行消防队一般任务者,包括有: A、 执勤班班长; B、 後勤班班长; C、 分站主任; D、 巡逻主任; E、 值日员; F、 电话接线生; G、 通讯中心操作员; H、 汽车司机; I、 传递员; J、 司阍; K、 执勤人员; L、 後勤人员。 三、例外服务系指在消防队以外向机构或人士提供者,包括: A、 派驻,即在消防队以外、包括在公共场所或收入拨归慈善用途的其他公众场所内、经队长许可及订定 而进行之所有服务; B、 有薪出勤,即私人机构经申请及获许可後,由後勤 人员或休假人员向其提供者。 四、特别服务系指其特徵不包括在上述任一类型之内者。 第二十七条 (执勤班班长) 澳门总部的执勤班班长之任务系由澳门行动组之区长担任,其职责为: A、 於接班时及换班後向消防队副队长及行动组主任报到; B、 制定行动站值日服务轮值表; C、 办理人员之接班,检查其是否完全明了本身职责,使车辆及物料能保持良好使用条件,并对所有存放在总部内的物品负责; D、 接班後巡视总部,使物品保持良好状及完整放置,并将发觉的任何不规则情事向上级报告; E、 负责其领导的行动站之班的人员,纪律及外观; F、 在接获一切救援要求後,陪同执勤人员赶赴现场及指挥工作,直至上级到达为止; G、 解救援要求後向司令部报告; H、 热带风暴来临时遵守及执行内部指令; I、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归队後,领导物料及车辆之清洁工作,并替补车辆之物料; J、 於值勤及换班後,将「每日事故」之登记以及将其值日时倘有之火警和其他灾害或事故之报告书呈 交; K、 立即将任何物料的损坏或损毁情事通知行动组主 任; L、 登记由值日员对水电表之读数; M、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发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二十八条 (後勤班班长) 澳门总部後勤班班长之职由区长担任,於特别情、发生大火、台风或其他天灾时,在灾场或总部协助救援服务。 第二十九条 (分站主任) 仔或路环行动分站之主任的职务为: A、 制定其所领导的分站之每日服务轮值表; B、 参予列队,并办理其分站的人员之接班; C、 接班後巡视分站,检查物料状及其是否完整放置,并将发觉的任何不规则情事向上级报告; D、 负责其领导之现役人员的纪律及外观; E、 在接获一切灭火或救援要求後,陪同及指导小组工作,并在有需要时要求行动站增援; F、 解救援要求後向行动组主任报告; G、 热带风暴来临时遵守及执行内部指令; H、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归队後,领导物料及车辆之清洁工作,并供应任何倘有需要之替补物料; I、 於值勤及换班後,将「服务记录」以及将其值日时倘有的事故之报告书呈交; J、 在适当时候将任何物料的损坏或损毁情事向行动组主任报告,并向服务组要求必需的维修; K、 登记水、电表之读数; L、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发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条 (巡逻主任) 巡逻主任之职务由澳门总部一名区长担任,其职责为: A、 在该部队担任例外服务的地点进行巡逻,并查察其成员对现行定的遵守,将任何不寻常事故向上级报告; B、 填写有关巡逻册,每日将之交予副队长。 第三十一条 (值日员) 值日员之职务由澳门总部及离岛行动分站一名助理消防员担任,并具有如下特别责任: A、 纵使发生灾难,亦应留守总部内,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时及换班後向行动组主任及执勤班班长或分站主任报到; C、 参予所有列队,并负责点名及检查人员的外观; D、 接班後参予检查物料; E、 按照上级指示稽查通讯中心的工作,在发生紧急事故时与无线通讯员合作; F、 将所有物料的往来登记,如有需要时增援人员及物料至灾场; G、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归队後,协助执勤班班长或分站主任稽查物料及车辆之清洁工作,并替补车辆必需 的物料; H、 未经队长或分站主任许可,不容许带属该部队的物品离开总部,并禁止陌生人内进,且须陪同持有 有关许可的人入内; I、 严格稽查所有内部服务并对之负责,且将所查察到的所有欠缺之处、缺点或毛病向执勤班班长或分站 主任报告; J、 不容许在肃静时间内嘈吵,将所查察到的所有事故通知执勤班班长; K、 夜间巡逻总部所有建筑物,管理节省能源,并只开动或燃亮不可少的机器或灯光; L、 严格遵守训练时间,并以晨钟唤醒人员; M、 热带风暴来临时遵守及执行内部指令; N、 在戒备情时,召集人员及登记各人的报到时间,并准备有关服务,以便能在第一时间内行动; O、 升降国旗及/或队旗; P、 对水、电表进行读数,以便执勤班班长作出登记; Q、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发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二条 (电话接线生) 电话接线生之职责为: A、 纵使发生灾难,亦应留守总部内,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时及换班後向执勤班班长及值日员报到; C、 工作时间内应保持警觉,未得值日员预先接替,不得离开通讯中心; D、 保持电话仪器及电话室清洁及整齐; E、 迅速接听电话,寻求证实事态其是否严重,并将地点和事故性质通知值日员; F、 立即将灾难事故通知队长、副队长和行动组主任,当有需要时或获上级指示後,知会澳门自来水公司、澳门电力公司和治安警察厅,倘事态严重,应通知澳门保安部队参谋长及澳门保安部队驻消防队联络官; G、 不容许非担任通讯工作的陌生人逗留在通讯中心内; H、 不容许他人使用或接听通讯中心的电话; I、 将其所获悉的事故,在其职权及服务范围内,告知值日员; J、 将所有接获及发出的讯息、事故或在其工作期间内的任何修改情事,一概缮录在电话登记册内。 第三十三条 (通讯中心操作员) 澳门总部及离岛行动分站通讯中心操作员之工作由一名助理消防员担任,倘欠缺时则由一名消防员出任之,其职责为: A、 未得值日员预先接替,应留守通讯中心内,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时及换班後向执勤班班长或分站主任,以及值日员报到; C、 按所接获的指令,在工作期间内操作总机及发出讯息,并登记所有通讯; D、 将接收或发出的任何讯息填写在讯息表上交予副队长; E、 保持电话仪器及电话室清洁及整齐; F、 不容许陌生人逗留在中心内; G、 立即将所获悉的任何事故通知值日员; H、 按照上级规定,缮录中心每日服务登记册。 第三十四条 (汽车司机) 澳门总部及离岛行动分站的汽车司机之工作,由有资格的消防员担任,其职责为: A、 在接班後检查由其负责的车辆,视察其燃料、润滑剂和水,以及引擎、水泵和梯的运作情,并将所发现的所有毛病告知值日员; B、 照顾及驾驶车辆,在发生灾难或进行其他工作时操作水泵及梯; C、 在灾场时不能离开车辆,尤其当水泵或梯正在操作时; D、 除非在紧急情,否则不能将车辆驶离总部或行动分站,纵使获得上级许可,亦须先让值日员知悉,归队後亦应向其报到; E、 驾驶车辆应加倍小心,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亦应遵守交通条例; F、 当发现任何损坏或意外时,应立即通知执勤班班长或分站主任; G、 在换班时应将所负责的车辆清理及检查妥当,并将所发觉的任何毛病向行动站班长指出; H、 遵守上级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五条 (传递员) 澳门总部的传递员之工作,由消防员负责,其职责为: A、 在常规时间内将函件及其他文件送达目的地; B、 进行召集後勤人员或进行其他紧急事件; C、 执行上级所命令的一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司阍) 澳门总部及离岛行动分站的司阍工作,由消防员负责,其职责为: A、 外表端庄、衣着整齐地留守在岗位,未得值日员预先接替,不得出缺; B、 每次轮值後向值日员报到; C、 在工作地点应保持警觉,严格监管人员与财产之进出; D、 使物科及地方保持整齐清洁; E、 不容许陌生人进入总部或离岛行动分站,经许可者则除外; F、 不容许他人在总部前停泊车辆; G、 不容许群众聚集在大门附近; H、 在每日服务换班、训练、列队时及有其他指令时按钟; I、 遵守上级命令及指示,并将所怀疑的一切不寻常情事向值日员报告。 第三十七条 (执勤) 执勤服务维时二十四小时,由行动组人员在澳门总部、氹仔及路环行动分站内担任本章程第十九及二十条所指之任务。 第三十八条 (後勤) 一、後勤服务维时二十四小时,由行动组人员为对执勤服务增援,在澳门总部内担任本章程第十九条所指之任务。 二、後勤服务的人员亦有权执行本章程第二十六条三款B项所指之例外服务。 三、在对抗天灾的民防计划内、或其他异常情况、又或经队长订定时,後勤服务得在氹仔及路环分站作出。 第二章 人员情况、服务之轮值及对调 第三十九条 (人员情况) 监於服务需求与可动用条件,消防队人员得处於以下情况: A、 被委派担任日常服务,并以轮值制度进行; B、 差使,当担任指令之特别任务、被豁免所有或一些轮值服务者; C、 按照本地区现行法例规定的临时委任者; D、 出差,按照本地区现行法例规定向部队以外提供不超过一年期的服务者; E、 派驻,向部队以外提供不固定期限之服务者; F、 按照本地区现行法例规定享受休假及大假者; G、 生病在家或留院者; H、 因健康情况之条件及在担任某些工作可能引致的後果,按医生建议(在家或工作地方)作短时间休养者; I、 按照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规定所指之短期及长期停职者; J、 按照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规定所指之不合法缺勤者; K、 按照训练计划及程序参予所指的训练或实习者; L、 因长期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而只担任轻便工作者,此情况须经健康委员会建议、澳门保安司令每年作出核准方可; M、 脱离服务,等待转为另一情况者; N、 其他不列入上指情况者。 第四十条 (轮值服务) 一、轮值服务的排列系按年资编排,较年轻者排在最前。 二、除上款所指情况外,人员亦得被委任担当指定的特别服务。 三、准备服务的消防员将按其职位及职务被分组编入组及科的服务轮值表。 四、区长及副区长将按其职位及职务被分组编入组及科的服务轮值表。 五、委任一般在进行日前夕作出,并由准备妥当的人员担任。 六、当开始执行服务时,整个服务将被视为已作出。 七、当消防员须担任与轮值表不相符的全部或部份工作时,有关的豁免将刊载於内部指令内。 第四十一条 (休班) 一、在完成执勤服务後,立即转为後勤服务,跟着在可能时行动组之班将有二十四小时之休假。 二、当缺乏人员或工作上之需要不容许进行原定之休假时,得撤消休假或在按上级指定之日数内有限制性地休假。 第四十二条 (对调工作) 工作之对调得由作出委任的上级批准,但不得对工作或第三者有所妨碍,且硬性规定对调须在对方作出调动的续後第一次出勤进行。 第四十三条 (差使) 一、司令部得委出必须数目的人员,担任总部或分站内部各项工作或任何特别服务,此系视乎人员担任该等职务具有特长、有良好个人考勤及服务年资较长而定。 二、服务少於一年者不得被委派担任差使工作,除非具有对工作有利的特长者,经六个月服务後方得为之。 三、所有出任差使之人员必须担任由上级所指定之轮值服服。 第四十四条 (出差条件) 一、出差及派驻的委任一般只对服务超过五年的人员而言,并视乎其体能、智力或专业资格以及对即将出任的服务类别能否胜任等来作出。 二、出差及派驻的情况不会妨碍人员之职程。 第三编 人员 第一章 团体及现役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团体、职级及现役人员) 一、消防队的团体及职级系在澳门保安部队填补及职程制度内订定。 二、消防队人员编制包括:* A、 队长及副队长; b) 消防队男性之普通职程或直职程之总编制内之各职级为:助理区长、一等区长、区长、副区长、高级消防员及消防员;* c) 消防队女性之普通职程或直职程之总编制内之各职级为:副区长、高级消防员及消防员。* 三、现役消防员以职级及年资顺序登录在有关编制内。* 四、人员编制载於本规章之附件B。*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92/M号法令 第四十六条 (进入) 按照澳门保安部队填补及职程制度以及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管制规则之规定,投入消防队的人员,应在修读普通及特别地区治安服务课程後,分别进入消防员及副区长职位内。 第四十七条 (职位之进入次序编排) 职位进入之次序编排,系按照地区治安服务管制规则之地区治安服务训练期所获得的最後得分,按递减次序编排。 第四十八条 (晋升) 一、按照被承认之专业资格及能力、服务时间、团体之条件等,消防员有权在其职程内升级。 二、警员在职级表内之晋升系循序地按所定之职级编制而进行,且其必须为现役人员。 三、晋升方式及晋升应符合之条件刊载於澳门保安部队晋升章程内。 第四十九条 (职级—— 职阶之晋升) 消防员、助理消防员、副区长和区长等的每一职级人员职阶的晋升,系按照在澳门保安部队填补及职程制度内所定之考勤为之。 第五十条 (职级表—— 工龄) 一、人员之职级表系按职位由高至低编排,在同一职位里按职阶排列,而职阶中则视乎工龄来排列。 二、在每一职位中,人员在该职阶内的工龄系按在内部指令刊登晋升批示之日起计算,最近期获晋升者被视为工龄最短者。 三、按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所定之纪律处分所产生的效力,会影响工龄之计算。 第五十一条 (较低级任务) 消防队人员不能被委任担任比其职位较低的任务,亦不能受比其职级或工龄较低之人员管辖。 第五十二条 (署任及兼任) 一、署任系由同一职级人员作出,倘欠缺时,则由直接下一级人员担任之。 二、所有署任担任直接上一级职位之人员,其职级即被视为与该级相同。 三、当署任系临时性时,署任人应根据原来被接替人之吩咐及方式来办事。 四、职务或服务之兼任得被指定,惟须载於内部指令内。 第五十三条 (职务之上任) 一、队长出任职务时,应对所有设施、分站和部门予以视察,当现役人员和服务性质许可时,下令进行总列队接受检阅,并由正式开始担任其职务之日起计三十天内向澳门保安司令呈交一份关於营房、行政、纪律、训练及物料的报告书。 二、副队长出任职务时,应对所有设施予以视察,并在三十天内向队长呈交一份关於由其负责的工作之报告书。 三、被委任为主任级的消防队人员出任有关职务时,应对其管理的人员及所有由其负责的设施和物料予以视察,并在三十天内向其直属上司呈交一份关於由其负责的工作之报告书。 第二章 纪律及权力制度 第五十四条 (纪律制度) 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适合向消防队人员施行。 第五十五条 (权力) 一、在发生灾难时,消防队队长得: A、 建议召集任何有用的人士及所需的车辆,以救援生 命及保障财产; B、 占用所需的楼宇,以设立公众救援服务; C、 使用任何公共或私人水源; D、 使用任何能容许更有效地接近,并能提高服务及救 援效能的屋宇路径; E、 倘有需要为进行灭火行动或阻止其蔓延,下令撤 离、拆卸、搬移及切断与灾场相连的屋宇。 二、在执行任务时,任何由消防队人员导致的损坏,均被认为因灾难而引致者。 第五十六条 (行为) 消防员的行为应依照下列规则: A、 其系自愿地定保障社会,对抗天灾或技术上的灾害及困难情况,故须尊敬社会; B、 在任何情况下,尊重人类生命,保护其财产; C、 正确地判断危险情况,当拯救人命时在行动上应有无惧及勇敢精神,使部队「舍己为人」精神得以发 扬光大; D、 在立即及专注地为病患者及遇难者提供援助时,或协助所有居民解决日常生活困难时,应永远具宽仁行为; E、 关注由其保护及维护之居民财产及其所有物,不容许其损坏,除非为避免其他较大损害时方得为之。 第三章 待遇、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七条 (进入权利) 消防队人员作出工作行为或任务时,有权自由进入举行公众集会的、或容许公众进入而须付款的场所,又或进入须付若干费用或须持有任何人均可取得入场券的地方。 第五十八条 (休假、请假及缺勤) 一、当工作条件容许时,消防队人员可享有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及现行一般法例所指之休假及请假。 二、除病假外,所有假期可因纪律情事或公众利益而中止。 三、所有休假和缺勤将载於内部指令内。 四、正在享受假期的人员将会接到一份载明有关许可之休假凭据。 五、应报到的消防队人员,倘因病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报到时,应以最迅速的途径通知所属之指挥部。 第五十九条 (薪俸及其他待遇) 按照现行法例,消防队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A、 月薪及其他与其职级相同的酬金; B、 由私人要求作出额外服务的酬金; C、 获分配制服及鞋; D、 膳食津贴; E、 包括其家属在内的医疗、药物及住院补助; F、 每月特别赏金; G、 担任课程或实习课的教师、导师或督导员有权收取 训练赏金。 第六十条 (敬礼及致敬仪式) 一、消防队人员向副区长及以上的高於本身职位之长官敬礼。 二、所有人员须向国旗及旗帜、国家元首、本地区总督、穿着军服或证明为上尉以上之海、陆、空军长官敬礼。 第六十一条 (报到) 一、在以下情况内,所有人员须向其上司报到: A、 进入本部队; B、 晋升後; C、 情况改变; D、 休假、留医或病假後复职时; E、 任何纪律处分终结後。 二、报到的进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 队长向澳门保安司令; B、 副队长向队长; C、 助理区长向队长及副队长; D、 一等区长向队长、副队长及其所隶属的助理区长; E、 区长向队长、副队长及其所隶属的助理区长或一等区长; F、 副区长向副队长及其所隶属的助理区长、一等区长及区长; G、 其他人员向所隶属的区长及副区长。 三、报到应在第一款所指情况发生後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负有差使或派驻在离岛的人员应在上午九时前往报到,其余者则应在换班时为宜。 第六十二条 (保密) 所有消防队人员由於出任职务而获知的一切情事及资料,即使无机密或秘密性质,均应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服务评分) 按照澳门保安部队个人考勤章程之规定,对所有消防队人员所作出之服务,应定期性予以评分。 第六十四条 (注册编号) 一、消防队人员在投入该队时,将获分配注册编号,且在其整个职程内均会保持不变。 二、消防员及助理消防员应按照澳门保安部队制服章程之规定,将注册编号附於制服上。 第六十五条 (认别方法) 所有消防队人员均获发给一个专供澳门保安部队成员使用的证件,但在法例有所要求的情况下,不能豁免且不能代替民事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纪录纸) 个人纪录纸载有所有消防队人员在部队服务的时间内一切刊登在内部指令的所有经历记录,尤其为: A、 委任; B、 晋升; C、 休假; D、 大假; E、 缺勤; F、 受勳; G、 嘉奖; H、 法庭传令书; I、 住院及出院; J、 课程; K、 考试; L、 实习; M、 纪律登记及其他值得纪录的事项。 第四章 职权 第六十七条 (队长) 除第八条所指者外,队长还有以下职权: A、 执行或使执行澳门保安司令之命令; B、 执行或使执行现行法例、章程及命令; C、 领导、稽查及监察由消防队属下之机构及单位,并制定被认为必需的命令及指示; D、 为使所有机构及单位一体化及良好运作,向澳门保安司令建议刊登法例、章程或认为适宜采取的措施; E、 向澳门保安司令建议消防队人员的委任、晋升、革职及中止合约; F、定纪律起诉的作出; G、 按规行纪律章程的规定,对下属施以奖罚; H、 在法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给予人员休假; I、 召集纪律委员会; J、 按澳门保安司令的授权,核准消防队人员担任经其他人士要求的特别性质服务; K、 核准在部队以外提供服务的人员之替换; L、 制定关於消防队的建议书,以便制定预算册; M、 在不妨碍立即应采取的措施之情况下,告知澳门保安司令任何严重事故。 第六十八条 (副队长) 除第九条所指者外,副队长还有以下职权: A、 出任由队长订定的关於人员及物料之管理、训练、工作的协调及稽查等职务,并建议或定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B、 协调、指导及监督人事、补给暨训练处的计划活动; C、 按照行动组和防火组的需要以及人事、补给暨训练处的计划活动,协调、指导、监督及稽查行动组所进行的工作; D、 巡视消防队的设备及物料,定出保养及维修的适当 措施; E、 主持行政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 F、 寻求预防任何纪律违犯,并按澳门保安部队纪律章程所授予的纪律职权执行之; G、 每日应获知录於每日事故登记册上关於物料及人员的事故,进行或下令进行调查,并定出必需的改善 措施; H、 每日向队长报告事故和按其性质应告知的任何事 宜。 第六十九条 (助理区长) 一、助理区长担任之职务如下: A、 行动组主任; B、 防火组主任。 二、特别担任: A、 按照队长的指令及接获的指示,领导、指导及稽查 由其负责的服务; B、 计划及建议必需的指示,使由其负责的服务能良好进行及有良好效能; C、 执行及使执行现行法例、章程、命令及指示; D、 将其部门的文件呈交队长作出批示; E、 当被要求时对其下属的道德及专业资格作出报告; F、 留意其下属的纪律; G、 担任其他被委派的职务。 第七十条 (一等区长) 一、一等区长担任之职务如下: A、 行动组副主任; B、 防火组副主任(图则暨意见科科长); C、 人事、补给暨训练处主任; D、 办公室主任。 二、担任行动组副主任时,其职责为: A、 协助主任,在其缺席、合法性地不在场时代替之,且在队长职位悬空时出替,直至有新的委任为止; B、 出任由主任订定的,由该处所负责之关於人员和物料的管理、工作的训练和稽查等职务,并建议或定 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C、 巡视由该处负责的设备及物料,建议保养及维修的适当措施; D、 每日接受该组服务人员的事故报告书,并定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E、 与服务组协调关於使该组物料及设施良好运作的必需措施。 三、担任人事、补给暨训练处主任时,其职责为: A、 按照副队长的指示,领导及稽查由其负责的部门; B、 将其部门的文件呈交副队长作出批示; C、 在常规规则内执行其部门的工作,并将所有须由上级解决的情事呈上予上级; D、 留意其下属的纪律; E、 担在其他被委派的职务。 四、担任办公室主任时,其职责为: A、 按照队长的指示,领导及稽查由其负责的部门,并确保指示的良好执行; B、 将其部门的文件呈交队长作出批示; C、 留意其下属的纪律; D、 教授和稽查其人员的专业技术训练; E、 向人员转达由司令部发出的命令或指示; F、 检查被委派担任外勤工作的人员之制服和装备,并参予列队; G、 向司令部作出其属下人员资格之报告; H、 担任其他指定的职务或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区长) 一、区长担任的职务如下: A、 行动组之班长; B、 服务组主任; C、 科长。 二、担任行动组之班长时,其职责为: A、 领导及稽查执勤队伍所负责的工作,并确保其良好执行; B、 注意物料及设施的清洁及良好保养; C、 向人员转达由司令部发出的命令或指示; D、 向行动组指挥部作出其属下人员资格之报告; E、 向行动组指挥部报告其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 F、 经常巡视其范围内存有的设施及站岗; G、 教授和稽查其人员的专业技术训练; H、 当有需要时检查分派予人员之制服及装备; I、 向行动组主任报告所有办公时间内所发生的事故; J、 保持人员住址的登记之最新资料; K、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或工作。 三、担任服务组主任时,其职责为: A、 领导及稽查其负责的工作; B、 教授和稽查汽车司机及特别车辆操作员的技术训练; C、 留意由其负责的设施、物料和工场/仓库仪器的整齐及保养; D、 为使能有良好运作和工场有最大效能,向司令部建议物料需求的充足供应; E、 向副队长报告物料的损坏和操作性能事宜; F、 留意其下属的纪律; G、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 四、担任科长时,其职责为: A、 按照队长的指示,领导及稽查由其负责的部门,并确保指示的良好执行; B、 将其部门的文件呈交队长作出批示; C、 留意其下属的纪律; D、 教授和稽查其人员的专业技术训练; E、 向人员转达由司令部发出的命令或指示; F、 检查被委派担任外勤工作的人员之制服和装备,并参予列队; G、 向司令部作出其属下人员资格之报告; H、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或工作。 第七十二条 (副区长) 一、副区长担任的职务如下: A、 离岛行动分站主任; B、 科、办公室和行政委员会副主任; C、 特别车辆的驾驶—— 操作员; D、 出勤指挥官; E、 训练员及督导员。 二、其担任的职责尤其为: A、 倘担任离岛行动分站主任时,其职责一如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载者; B、 在担任组、办公室及行政委员会副主任时,於有关之主任缺席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替之,担任其所负责的领导职务时须完全负起责任; C、 身为特别车辆驾驶—— 操作员时担任特别车辆(云梯车及长臂猿)的驾驶及操作之特别任务,并负责 其维修及保养; D、 身为出勤指挥时,担任所有出勤之车辆及人员出勤 的指挥任务,并负责车辆之维修及保养。 三、副区长还有以下职责: A、 透过训练、以身作则、训话及劝谕等方式指导消防员履行其义务; B、 担任被委派之特别职务及工作,并以特别义务出任之; C、 在例外服务中担任士官工作; D、 按其专业性,担任技术训练的训练员或督导员任务; E、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及工作; F、 向上级报告任何所发现的不寻常事故。 第七十三条 (助理消防员) 助理消防员之职责为: A、 担任汽车及救护车之出勤指挥官,并须对其担任的服务及工作方式负责; B、 担任汽车及特别车辆的司机职务,负责驾驶和操作,以及其维修和保养; C、 担任值日员及军需官之职务; D、 担任在总部及离岛分站的每日轮值服务; E、 在各科内担任差使职务; F、 按轮值表担任例外服务; G、 在训练人员方面担任督导员工作; H、 透过训练、以身作则、训话及劝谕等方式指导消防员履行其义务; I、 向上级报告任何所发现的不寻常事故; J、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及工作。 第七十四条 (消防员) 消防员之职责为: A、 按照其职务,担任行动组的执勤及後勤工作; B、 担任电话接线生、通讯中心操作员的工作; C、 担任汽车司机职务,并对其维修及保养负责; D、 在总部及离岛消防分站担任每日轮值服务; E、 担任司阍、传递员、队长和办公室的庶务员、以及其他由上级指定的工作; F、 轮值担任其负责的例外服务; G、 担任上级指定的其他职务及工作。 第七十五条 (福利会) 消防队人员隶属市政厅福利会。 第四编 一般规则 第七十六条 (警告书) 一、倘在赋予消防队的任务及职权范围内发现容易补救的不正规行为、且不会即时对人们及财产有损害时,将由有关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作出警告书,其内列明被发现的违犯及建议违犯者应采取的措施和须履行之期限。 二、警告书的一份副本应交予违犯者,并告之倘不遵守所建议的应采措施时,为产生下条效力,将作出控告书。 三、控告书其他副本亦将送到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及其他指定人士。 第七十七条 (控告书) 在不妨碍由法例赋予其他人士的职权之情况下,有关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在执行赋予消防队的任务和职权时,倘发现会构成被处罚的违犯情事时,须作出控告书,并将之送交有关人士、澳门保安部队司令部,另一份副本寄交或送交违犯者。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及内部指令) 一、办公时间表系按队长指示而编定的。 二、轮值服务的换班时间为上午十时。 三、按队长之指示,内部指令由办公室主任缮写。 四、指令的传达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七十九条 (列队及检查) 一、在澳门和离岛轮值及其他每日服务的换班时,应举行列队及检查。 二、除上款所指的检查外,当任何服务开始时,亦将进行列队,并由有关指挥官进行检查。 三、在分站内的检查,由有关主任进行。 四、为证实人员的制服及装备良好、由其负责的物料和设施具备良好的状况,各部门的主任应进行必须的检查,并着令列队。 第八十条* (消防队纪念日) 澳门消防队於五月二日纪念其创立,并将该日命名为“澳门消防队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6/92/M号法令 二月八日第15/86/M号法令核准之消防队章程第五条所指之附表A 二月八日第15/86/M号法令核准之消防队章程第四十五条所指之附表B* 消防队人员团体 I ——指挥人员编制 职 称 职位数目 1992 1993 队长 1 1 副队长 1 1 II ——总编制 A——男性人员 职 称 职位数目 1992 1993 助理区长 4 4 一等区长 6 6 区长 15 17 副区长 52 50 高级消防员 100 108 消防员 470 495 B——女性人员 职 称 职位数目 1992 1993 副区长 - 3 高级消防员 - 5 消防员 - 43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0/88/M号法令,第67/90/M号法令,第42/92/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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