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官立学校和遵循官立学校教学大纲的私立学校应设立专用文件制度,以保证有关文件,尤其证书、证明文件、文凭,又或涉及报名、注册及学历等文件的安全及保密。 除此之外,尚需要统一处理一切涉及官立学校校务处徵收学费及收费等文件,并推广使用独一种支付及分配款项给“助学金基金”的方法,即使属小额款项亦然。 另一方面,藉本法规订定或调整官立学校教师参与考试工作的报酬。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件式样) 一、教育厅、官立学校及学校领导层在本身职责范围内所使用的文件的式样,由总督以公布於《政府公报》的批示订定。 二、涉及考试的文件、文凭或毕业证书,由澳门官印局专门制作。 三、涉及其他行为的印件,由教育厅专门制作。 第二条 (售卖印件) 一、上条第二款所指文件的印件,不能直接售卖予公众。 二、澳门官印局应教育厅要求,向该厅提供其所需的印件。 三、官立学校及遵循官立学校教学大纲的私立学校向教育厅要求提供其校务处所需的印件;向该等学校售卖印件後所得的款项,归“助学金基金”所有。 第三条 (学费及收费) 学费或收费以现金支付,有关款项归“助学金基金”所有。 第四条 (注册) 一、注册或重新注册以及报名考试等行为必须在官立学校办理,并应使用经核准的专用印件。 二、属就读遵循官立学校教学大纲的私立学校的注册或重新注册的情况,有关行为可在该等私立学校办理;在该等行为期限届满三日内,有关私立学校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文件以及所徵收的报名费全数交付予官立学校。 第五条 (证书及文凭) 一、未经发出倘有的相应文凭,不得发出官方学历证书。 二、属规定有文凭或毕业证书的情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方发出该等文件,并须支付载於附表的收费。 第六条 (强制学历文凭) 一、取消四年级或基础小学文凭。 二、完成六年强制学历且成绩及格的学生,将获发相关文凭。 三、有关文凭式样为本法令第一条所指的批示订定者。 四、完成预备班夜校课程且成绩及格的学生,有权获发强制学历文凭。 第七条 (为继续修读而发的声明书) 一、为在同一教育程度继续修读的目的,不会发出学历证书,只发出明确说明文件用途的声明书。 二、为报读预备班或中学,将根据上款规定发出基础或补充小学又或预备班等学历声明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 一、为上条以外的目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发出学历证书,有关收费载於本法规的附表。 二、由非为小学的官立学校的校务处根据存档文件发出上述证书。 三、教育厅具职权发出下列证书: a)在基础小学及中葡学校的考试或成绩及格的证书; b)在遵循官立学校教学大纲的私立学校考试或成绩及格的证书,有关资料必须属实,且存档於教育厅;有关考试或就读情况於本法令生效前进行; c)根据相关法例,由本地区批准的等同学历证书。 第九条 (附表) 核准学费、收费以及教师参与考试评分委员会工作所收报酬的附表,有关附表属本法令的组成部分。 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裴迪鎏 二月八日第11/86/M号法令第九条所指附表 1.学费 1.1报名及就读 1.1.1预备班 日间普通及补充课程 夜间补充课程 受强制教育约束的学生 其余学生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官立学校 免收 免收 ﹩10.00 ﹩75.00 (c) ﹩20.00 (b) ﹩15.00 ﹩25.00 (b) 私立学校 免收 (a) ﹩15.00 (a) ﹩20.00 (a) a)由私立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免收学费。属收学费的情况,由私立学校徵收有关款项。 b)每一科目。 c)班制。 1.1.2 中学 初中 高中 十二年级 统一 夜间 日间 夜间 升学 就业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报名 学费 官立学校 ﹩10.00 免收 ﹩15.00 ﹩25.00 (b) ﹩10.00 ﹩20.00 (b) ﹩15.00 ﹩30.00 (b) ﹩10.00 ﹩30.00 (b) ﹩10.00 ﹩30.00 (b) 私立学校 ﹩15.00 (a) ﹩20.00 (a) ﹩15.00 (a) ﹩20.00 (a) ﹩15.00 (a) ﹩15.00 (a) a)由私立学校自行订定和徵收学费。 b)每一科目。 1.1.3 葡语推广课程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报名 ﹩20.00 ﹩20.00 ﹩20.00 就读 ﹩80.00 ﹩120.00 ﹩150.00 1.1.4 在小学师范学校授课的课程: 报名:﹩50.00。 就读:每一学年﹩150.00。 备注: 1.只要学生完成预备班、补充小学、中葡教学或九月三十日前年满十四岁,视为完成强制教育。 2.属设学费情况,应根据所订时间表及期间,在学年初预缴学费。 3.上条期间届满後,可在与上条一样的新期间内缴付双倍学费;属此情况,从正常期间结束日至缴付学费日将记下欠缺的日数。 4.属就读葡语推广课程的情况,学生除支付学费外,尚应支付统一为50元的用作购买教材的书簿费。 5.当学生首次留级,须缴付双倍的报名费及学费,第二次留级则须缴付三倍。 6.在官立学校不得留级超过两次。 7.在私立学校,留级一年或一科目须缴付收费表所定的报名费乘留级或科目的年数。 1.2 考试: 1.2.1 预备班: 1.2.1.1 受强制教育约束的学生:免费。 1.2.1.2 其余学生: - 班制:四十元; - 科目制:每一科目十元。 1.2.2 中学: 1.2.2.1 初中: a)统一── 免费; b)夜间── 每一科目十元。 1.2.2.2 高中: a)日间: - 一般科目、特定科目(包括选修科目)及职业培训── 每一科目十元; - 十一年级的职业培训── 二十元; - 十年级或十一年级的结业科目职业培训── 全部科目为三十元。 b)夜间:每一科目二十元。 1.2.2.3 十二年级: a)升学:每一科目三十元; b)就业:每一科目二十元。 1.2.3 晚间或夜间小学课程及葡语推广课程考试: 1.2.3.1 小学:一百元。 1.2.3.2 葡语推广课程: 1.2.3.2.1 第一级── 一百元; 1.2.3.2.2 第二级── 一百五十元; 1.2.3.2.3 第三级── 二百元。 2. 补充收费 2.1 预备班及中学的第二回笔试、考试或实习试── 五十元。 2.2 对成绩声明异议或对考试结果上诉,须存入款项。 2.2.1 预备班: a)对成绩声明异议── 每一科目一百元; b)对全国性考试结果上诉── 每一科目七十五元。 2.2.2 中学: a)对成绩声明异议── 每一科目一百元; b)对全国性考试结果上诉── 每一科目七十五元; c)对校内考试结果上诉── 每一科目一百元。 2.3 在正常期间,报名参加预备班及中学的考试,包括改善成绩的考试── 二十元。 2.4 报名参加考试,包括第二回考试,在考试开始八日前── 六十元。 2.5 在日间高中,申请改变专业或同一专业范围内的职业培训项目── 二十元。 2.6 在正常期间内注册或重新注册: a)正常期间届满後的八日内── 二十元; b)在正常期间届满後的第九日至第十五日内── 四十元; c)在正常期间届满後的第十五日之後,包括六月二十五日第19/ECT/84号批示5.4及5.5所指期间── 六十元。 d)属第十二级情况,在正常期间以外── 七十五元。 3. 校务处行为的税务印花: 3.1 仅记载确定成绩的每张考试证明── 纸印花的双倍。 3.2 列出每一科目成绩的每张考试证明── 纸印花的三倍。 3.3 其他证明── 纸印花的双倍。 3.4 任何级别的学历等同证明── 十五元。 4. 教师参加考试评分委员会工作所应得的报酬; 4.1 任何笔试评分委员会成员── 就每一应考人收取十元。 4.2 任何口试评分委员会成员── 就每一应考人收取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