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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M号法律,订定信用机构印花税特别制度--若干撤销。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银行业务量的日益增加,显示现行印花税制度在其对象、税率、课征及监察等方面有不适用之处。 因此,在不妨碍已征收税的水平情况下,本法律建议设立独一印花税。该税将按信用机构主动业务的每年总收益作基本计算。同时,撤销现行税表若干条款,并豁免该等机构参与之若干指定的行为、合约及文件的税项。 此外,设立若干豁免,目的为方便离岸银行若干业务的发展,并鼓励在当地达成以澳门币作出的贷款。 综上所述; 监於本地区总督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之程序; 立法会合按照同一章程第三一条一款A及L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条文: 第一条 (印花税总表第一一四条的修订) 六月十八日第三/七四号立法条例核准的印花税总表第一一四条条文修订如下: 条文别 税的对象 税率 缴纳方式 一一四 银行业务 与信用主动业务有关的利 息及佣金,银行服务的佣 金及从价值保管支付方面 的中间人及资金管理的活 动所引致之银行其他利益: 每年利息、佣金及其他利 益所得总额 1% 税 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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