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有必要调整一九三三年三月三十日第1084——A号训令核准之字音表; 且适宜避免以中文书写之姓名在译音上的差异;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 澳门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核准本法令附件关于附有密码及广州音译音之字音表。 第二条——在一切官方文件上必须使用字音表上所定之译音。 第三条——载有中文姓名连同其有关译音之官方文件及登记,其上必须注明其相应之密码号数。 第四条——本法令生效之前已作成或发出的文件,其上译音将予以尊重,但不妨关系人申请将有关登记及公证行为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译音作必要之更正。 第五条——关于附件字音表之补充及修订,经华务署建议,由总督以刊行于政府公报之批示为之。 第六条——一九三三年三月三十日第1084——A号训令及其附件字音表概行废止。 第七条——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通过
颁行
总督 高斯达
说 明
本手册分为下列部份:
1、部首索引2、依葡文字母次序索引3、电码对照4、依葡文字母次序拼音5、复姓6、依电码次序检字欲以读音或字体查阅任何一汉字,可从以上第1、2、3、4、6种方法找出。倘以读音为据,必须指明其字义。
以字体找出拼音,应先在部首索引部份查阅,不然,亦可利用电码部份。
倘查阅复姓拼音则可利用专页。
部 首 索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