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评估人根据《登记税之结算及徵收规章》获给予之报酬,十二月一日第8/73号省令所订定之金额已不合时宜; 因此,有需要提高该报酬。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金额之订定) 每位评估人根据《登记税之结算及徵收规章》获给予之每次评估报酬,订为澳门币一百元,且不获支付任何种类之交通报酬。 第二条 (将来之修改) 应财政司司长之建议,总督得透过批示修改上条所指之报酬。 第三条 (预算规定) 财政司应订定关於处理及结算本法规所指报酬之施行细则,而本地区总预算应设专门拨款支付此负担。 第四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号立法性法规。 第五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