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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85/M号法令,规定关于属本地区物业单位出售与其承租人之买卖契约无须经平政院审核。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规范政府住宅单位转让予其承租人之规章之完善程度能在每一情况下保障公共利益;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属本地区财产之住宅单位转让予其承租人之买卖公证书,无需经行政法院批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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